上海政法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3-02-21浏览次数:140


政院研〔2022〕17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促进学科健发展,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校学位分为学士、硕士两级,按学科门类授予。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

第二章 学位的授予要求

  学士学位授予应坚持德、智、体三方面全面考核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三) 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技能,学习期间全部课程(含实践环节) 平均学分绩点达到1.5(含)以上

   (四) 除用少数民族文字参加高考的本科学生、少数科生、参军退役学生和定向培养的司法干警专升本班学生外,非外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425分及以上(其他语种达到四级合格标准或四级等级成);

语专业和翻译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等教育英语专业(TEM4) 合格标准,或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达到425分及以上,或获得CATTI 三级笔译资格证书(其他 种如无具体规定,参照此标准执行),且第二外语达到合 准;俄语专业学生达到全国高校俄语专业四级合格标准俄罗斯对外俄语等级测试A2级,且第二外语达到合格标

(五)毕业论文成绩绩点达到2.3(含)以上。

未达到本条第(二)至(五)款要求而未获学位者,如本有意愿取得学位,可在规定年限内延长学籍,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要求后,方可向学校申请学位重审。

对于毕业前参加大学英语考试或教学计划内其他课考试,在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召开后才知晓考试成绩的,如符细则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可在下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补授学位申请。

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研究生,可申请硕士学位: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纪守法品行端正。能够以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法认识社会,指导学习和科研工作;

(二) 掌握本学科、本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 具有较熟练的外语阅读能力, 一定的写、译能力和基本的听、说能力,能够以外国语为工具进行本专业的学 研究;

(四) 通过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必修环节考核和取得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经审核取得硕士研究毕业资格;

(五) 高质量地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写作或完成毕业作品,导师审阅通过,复制比检测、预答辩、盲审、校内外专家评合格;

(六) 学术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须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 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通过市学位办等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位论文抽检。

  非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和外国来华留学的学硕士学位申请人在答辩前须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署名排在前二名(包括第二名) 、单位为上海政法学院、学科有关的学术论文;或参与校内导师或导师组在研的与本人专业向相符的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项目成果中有一万字以上本人独立撰写,且结项材料上本人署名排在前名(包括第三名) ;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教材或著作,本人与部分不少于一万字,并具有独立署名。

业硕士学位申请人无上述要求。

第三章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和评阅

  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是:

   (一) 论文的基本科学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 论文内容应体现出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应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

(三)硕士学位论文应具有新的见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成果。

  学位论文应当是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应词句精炼通顺、论证严谨、条理分明、文字图表清晰 、引用他人的材料应按一般学术规范附注。论文后页应参考文献目录。

学术学位硕士论文须为一篇系统而完整的学术论文,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其研究成果(学术论点和实验法等) 有一定的学术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能反映作者在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工作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专业学位硕士论文应强化应用导向须与实践紧密结合,可采用调研报告、规划设计、产品开发、案例分析、项目管理、文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可以论文形式表现。重在考察综合用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对实作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专业学位硕士论文的具体要求照各相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

学位论文的其他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内容与格式基本规范》等执行

第八条  学士学位的论文工作,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2021年10月第五次修订) 执行。

第九条  硕士学位论文开始选题后,由学科、专业所在学院统一组织学位论文的开题,并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学位论文开题与预答辩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条  硕士学位论文完成并经导师同意后,应由所属二级学院与学位点组织开展预答辩,预答辩委员会专家人数3-5 人,其中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成员为校外同行专家,实施按照《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开题与预答辩管理办法》等执行。

第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预答辩通过后,由研究生处组织实施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检测结果达标者,方可行论文送审。

十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全员校外双盲评阅制度,究生处送两位校外同行专家匿名评阅。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申请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意见匿名评阅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

第四章 学位论文的答辩

三条  学士学位论文的答辩要求按照《上海政法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条例》(2021 年 10 月第五次修订) 执

十四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应全部为校外家,由3-5 人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 校外专家应来自 2 个以上不同的单位,且正高级专家不少于2 人。

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应当公开举行,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出席,答辩委员会出席人数不足三分之二或主席缺席时,应改期答辩。学位申请人的指导教师应当回避。论文答辩委员会设答辩秘书1-2人。  

   第十六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答辩委员会评议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应到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且答辩平均成绩不低于 60 分者,方可通过,建议授予学位的表决结果视为同意毕业论文通过。毕业论文标准的,可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答辩委员会评议认为未达到硕士学位授予标准,但达到毕业论文标准的,可经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未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可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论文,在不超过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3 个月后可以再次申请答辩;第二次答辩还未通过的,可再次修改论文,3个月后申请第三次答辩,第三次答辩仍未通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未满足学位授予条件先予毕业的研究生,毕业后 3 年内可重新申请一次学位论文答辩,如仍未达到学位授予标准,取消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七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为:

   (一)主席宣布开会;

   (二)申请人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

   (三)委员提问,申请人答辩;

   (四)休会,申请人和旁听人退席。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进行无记名投票,作出是否建议授予学位的决议,主席和委员在决议书上签名;

   (五)复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决议。论文答辩会应当有详细记录,并全程录音。

   第十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其他事宜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执行。

第五章 学位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规定条件以及其他有关法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向我校申请相应的学位。

   我校在受理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申请后,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申请相同学位。参与经审批并在我校有关部门备案的与境外大学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按照联合培养协议内容进行相应申请。

   第二十条 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应当由所在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其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一)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本学院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向教务处报送;

   (二)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三)列入学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的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硕士学位的毕业生或其他人员,应当由硕士点所在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初审课程与必修环节考核、学分、学位论文等材料,集中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硕士学位申请者审议名单。

   (一)硕士学位申请人在其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所在硕士点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学位申请审批书、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在读期间科研成果和其他有关学位申请材料;

   (二)所在硕士点二级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初审申请者的学位申请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硕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列入硕士学位拟授予名单,汇总后报送研究生处;

   (三)研究生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列入硕士学位拟授予名单的毕业生或其他人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完成公示等后续环节,授予硕士学位,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六章 学位的决定与授予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人员奇数组成,任期四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由校长担任,副主席由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担任。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主要在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成员包括院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院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二级学院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人员奇数组成,任期四年。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主席一般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兼任,其他成员应从二级学院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院培养方案进行初审,对学位申请人培养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开题、预答辩、论文盲审、答辩组织及其结果、毕业、学位申请等进行审议或初审,承担学术监督和学位评定初审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与研究生培养方案;

   (二)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审议研究生导师资格与聘任事宜;

   (五)处理和裁决本校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问题及其他事项;

   (六)其他应该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的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立办公室,挂靠研究生处,作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学位申请、并进行初审;

   (二)确定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名单;

   (三)作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11 —

   (四)推荐本院申请硕士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五)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六)评审并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七)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情况。

   (八)其他应该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决议,应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且以全体委员应到人数的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建议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学位的决议分别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位:

   (一)不符合本细则学位授予条件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学校处分,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位的;

   (三)有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以及其他学术失范行为的;

   (四)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予授予学位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二项的处分解除后,可依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学位。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请求授予硕士学位、对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审核、硕士学位的授予以及硕士学位的撤销等其他相关事项,依据《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管理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表决结果做出授予学位、暂缓授予学位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并在决定做出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获得学位的日期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位之日为准。

   第三十条 学位申请人对未被授予学位的决议有异议的,可在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再受理。申诉须以实名方式书面提出,匿名申诉不予受理。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诉材料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专家调查组复核(原决议人员回避),做出复核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诉人。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复核决定结论不再复议,申诉与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议的执行。

  第三十一条 授予硕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授予的学位,如确认学位错授或发现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国家学位条例等规定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撤销学位。撤销学位与授予学位的程序相同。

   在做出撤销学位的决定之前,当事人应被告知可能出现的处理结果,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撤销学位决定的文件应当由当事人所在学院直接送达当事人,由本人签收。拒绝签收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邮件方式送达,或通过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非经法定组织依法定条件和程序撤销的,不被剥夺。

第七章 其他  

  第三十三条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所需的各项费用,根据学校两级管理的有关规定支出。超过规定份数的论文打印费和重新盲审、重新答辩的费用,由学位申请人自理。

  第三十四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与学位授予有关的立卷材料复核后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学位论文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须送学校图书馆存档,硕士学位论文还须送国家指定机构存档。

   依法应当保密的学位论文的交存和利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海政法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政院教字〔2011〕5 号)与《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沪政院研〔20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