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评选办法(修订)

发布者:方瑜发布时间:2023-03-29浏览次数:26

沪政院研〔2023〕38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和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鼓励创新精神,提高我校硕士学位论文的总体水平,学校建立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制度,对获奖的学位论文作者及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第二章  参评对象及比例

第二条  参评对象为本学年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获得上海政法学院硕士学位者(含学术型和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下列硕士学位论文不接受评选:

(一)答辩前已获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作者所撰写的硕士学位论文;

(二)非公开硕士学位论文。

第四条  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应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不符合参评标准的论文,一律不参加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评选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一般为当年毕业研究生总人数的10%左右。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高的学位点可增加5-10%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学位论文学校抽查盲审优秀率较低的学位点减少5%左右评选优秀学位论文的比例。

第三章  参评标准及要求

第五条  参评的硕士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论文答辩平均成绩为优秀,送审成绩均应为良好及以上且优秀数量为1个及其以上。(优秀为90分及以上,良好为80分及以上)

第六条  参评基本要求:

(一)论文选题具有本学科的前沿性,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二)在理论和方法上有创新,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应用前景。

(三)材料详实,推理严密,文字表达准确。

第四章评选时间及程序

第七条  每年7月评选本学年度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一)论文作者经导师推荐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申报表》,提交参评论文和有关材料。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优秀论文评选标准和学校下达的初选名额(初选名额数比实际评选名额多25%左右)进行初评,提出初选名单,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上报研究生处。各学院若无符合评选标准的论文,允许空缺。

(三)研究生处对初选名单及材料进行审核,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评议,差额投票表决,产生入选名单,并由研究生处予以公示。

(五)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入选的论文存在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可在入选论文名单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方式向研究生处提出异议。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以及提出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研究生处负责处理异议,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严格保密。

(六)异议期结束后,确定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名单,并予以正式公布,同时对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给予奖励。对已获奖的论文,如发现有剽窃、作假、失实等问题,一经认定,取消“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称号,对已授予的学位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参评国家、省(市)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应从校级优秀硕士学位论文中推荐。

第五章  奖励措施

第十条  对获得校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及其导师,分别发放“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和“上海政法学院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指导教师”证书,分别奖励优秀学位论文作者和指导教师2000元。

第十一条  对经推荐获得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者,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发放优秀硕士学位论文证书,学校给予市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作者和指导教师分别奖励3000元。

第六章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