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关于加强领导听课和教学检查工作的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发布时间:2016-03-18浏览次数:1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各级领导及时了解教学第一线的信息,掌握课堂教学及相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负责人以及教研室主任应当参加领导听课和教学检查。

教学督导员的听课和教学检查参照《上海政法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细则》执行。

第三条  领导听课的范围和方式

领导听课范围包括全校各本科专业进行的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

领导听课的方式采取不定期随机听课方式,听课人员根据需要自行选择课程、任课教师和听课时间。

第四条  领导听课安排

(一)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

学校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听课由校长办公室会同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组织协调。具体安排如下:

党委书记、校长、党委副书记、副校长每年度听课2—3次,每次1学时以上;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每次1学时以上;教务处、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人每年度听课4次以上,每次1学时以上。

(二)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听课

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听课由各教学单位自行组织安排。具体安排如下:

学院(部)院长、副院长每年度听课2—3次,每次1学时以上;教研室主任每年度对教研室开设的每门课程听课1次以上,每次1课时以上。

第五条  领导听课的具体要求

(一)领导听课应主要了解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情况,授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以及教学过程、教学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

(二)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应做好记录,完整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听课记录表》,对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情况予以客观评价;

(三)听课人员应遵守课堂纪律,并能利用课间休息或课后时间与学生、教师进行交流,听取学生、教师对学校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学校领导、职能部门领导听课记录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存档;学院(部)负责人、教研室主任的听课记录由各学院(部)存档;

(五)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将领导听课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反馈至学校领导、各学院(部)和相关部门。

第六条  开学教学检查

各学院(部)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做好教学准备工作,包括做好教学安排以及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带领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教务处对教师到岗、学生到课、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秩序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七条  期中教学检查

每学期期中,各学院(部)自行组织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教学组织与管理、教学质量、教学秩序和学习纪律、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学生工作等情况。各学院应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组织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调查,及时反馈教学情况和学生意见,改进教学工作。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和教务处不定期组织期中教学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课堂教学和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分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汇报,保证学期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  期末教学检查

每学期期末,各学院(部)自行组织期末教学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课程考试命题、考试秩序、阅卷和试卷分析等工作。

第九条  期末考试巡查

每学期期末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期末考试巡查,具体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安排。学校党政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部)负责人、教学督导参加考试巡查,对考试管理、考试秩序和监考人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巡查,巡查情况汇总至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教学质量督查与评估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