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治报 | 向会英:增设专章补强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体育法》修订的重要任务

时间:2021-09-24浏览:620

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以《体育法》为中心,刑法、行政法律法规等共同组成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为我国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但1995年《体育法》的反兴奋剂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而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不能起到与国内其他法律、规章和国际规则之间的协调、匹配和平衡的作用。

鉴于《体育法》反兴奋剂立法在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反兴奋剂章节的内容必然将是统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纲要性条款,主要反映反兴奋剂的基本性、原则性的规定。

在8月8日落幕的东京奥运会上,中国奥运代表团以38枚金牌,总计88枚奖牌的骄人成绩,荣登奥运金牌榜和奖牌榜第二。在奥运成绩的另一面,中国代表团在本届奥运会期间共接受兴奋剂检测226例,均未出现异常情况,充分展现了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的立场和实力。在荣誉和成绩的背后,是反兴奋剂斗争的阶段性胜利,也离不开以兴奋剂“零出现”“零容忍”为目标的强大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建设提供的支持和保障。被列入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年度立法计划的《体育法》修改,无疑将是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核心设置。

打造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中国模式

兴奋剂问题是竞技体育的毒瘤,可以追溯到公元前的古代奥林匹克运动。伴随着竞技体育商业化、职业化、政治化发展,兴奋剂在竞技体育中呈现泛滥的趋势。1979年国际奥委会重新恢复了中国奥委会的合法席位,也使兴奋剂这一“国际公害”流入我国,曾一度在我国蔓延。使用兴奋剂,不仅损害运动员的身心健康,还有悖于竞技体育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1989年中国提出对兴奋剂问题实行“严令禁止、严格检测、严肃处理”的“三严”方针,并颁布了第一个反兴奋剂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体育竞赛检查禁用药物的暂行规定》,正式掀开了中国反兴奋剂斗争史。通过法律手段打击使用兴奋剂,是我国反兴奋剂斗争的重要举措。1995年颁布的《体育法》首次将反兴奋剂纳入法律范畴,其中第34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严禁使用禁用的药物和方法。禁用药物检测机构应当对禁用的药物和方法进行严格检查。”第50条规定:“在体育运动中使用禁用药物和方法的,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予以处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直接责任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反兴奋剂条例》。在此基础上,国家体育总局相继印发了各类反兴奋剂相关规章、规则。此外,随着北京冬奥会的临近,国家体育总局在2018年9月发布了《2022年北京冬奥会反兴奋剂工作计划》。

在国际层面,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在2003年通过了《世界反兴奋剂条例》,中国签署了《哥本哈根条约》,承诺实行该条例。2005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反对在体育运动中使用兴奋剂国际公约》,我国于2006年正式加入该公约。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使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迈出了兴奋剂入刑的第一步。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将兴奋剂行为入刑,明确将引诱、教唆、欺骗、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为依法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刑法保障。目前,我国已逐渐形成以《体育法》为中心,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一)》《关于审理走私、非法经营、非法适用兴奋剂刑事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反兴奋剂规则》《兴奋剂违规听证实施细则》《兴奋剂检察官管理办法》《运动马匹反兴奋剂规则(暂行)》以及《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共同组成的强大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全方位、多角度地打击使用兴奋剂,为我国反兴奋剂斗争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有力的法制保障。

反兴奋剂法律修订的路径选择

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取得了卓然成效,已逐步进入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但是,仍存在法律规定不清晰、不完善的问题,尤其是1995年《体育法》的反兴奋剂条款已不能满足当前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在另一方面,在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中,除《体育法》之外的其他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效力等级较低,不能起到与国内其他法律、规章和国际规则之间的协调、匹配和平衡的作用。这其中主要原因是:反兴奋剂工作的快速发展,对反兴奋剂法律法规提出了更多、更高的要求;国际国内相关立法、规则都已经不断在修订和完善。

2020年9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领域专家代表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坚决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强化拿道德的金牌、风格的金牌、干净的金牌意识,坚决做到兴奋剂问题‘零出现’‘零容忍’。”反兴奋剂法律修订已成为迫切需求。但是,如何修订?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是反兴奋剂单独立法,其二是修订《体育法》的反兴奋剂条款。反兴奋剂单独立法无疑有利于反兴奋剂法律规定的清晰、明确。但是,单独立法费时、费力,在我国当前立法资源极其紧缺的情况下,单独立法困难重重,实现的可能性较低。事实上,2004年颁布的《反兴奋剂条例》是与《世界反兴奋剂条例》对应的行政法规,已囊括了反兴奋剂立法的相关细则,该条例已分别于2014年和2018年完成了第一次修订和第二次修订。此外,其他规章、规则也涵盖了反兴奋剂的各方面细则。因此,不管是立法成本,还是现实基础,反兴奋剂单独立法的可能性很小。通过修订《体育法》的反兴奋剂条款是较为合适的方式。自2003年以来,国家体育总局、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推动《体育法》的修订工作,尤其是自2020年11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各地方体育局及反兴奋剂中心等相关机构积极组织各类调研工作,体育法学界、法学界等各领域的专家、学者纷纷展开研讨,进一步推动《体育法》的修订工作,  《体育法》修订已是如箭在弦。

建议增加反兴奋剂专章

《体育法》中的反兴奋剂条款如何科学设置?1995年《体育法》的反兴奋剂条款分别散落在竞技体育和法律责任章节,在此设置基础上修改反兴奋剂条款,实为不妥。

一方面,随着快速的发展,我国的反兴奋剂工作早已不局限于竞技体育,已经渗透到学校体育、兴奋剂流通等各领域;另一方面,《体育法》是我国体育法制体系的基本法,反兴奋剂立法在反兴奋剂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位置。

因此,若反兴奋剂法律条款仍然散落在各章节中,显然不合理、也不匹配,而在《体育法》中增加反兴奋剂章节,则是最优选择。在反兴奋剂法律条款的内容方面,鉴于《体育法》在我国体育法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反兴奋剂立法在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重要位置,《体育法》反兴奋剂章节的内容必然将是统领我国反兴奋剂法律体系的纲要性条款,主要反映反兴奋剂的基本性、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包括:

明确反兴奋剂的监管机制,以建立完整的反兴奋剂治理体系;规定反兴奋规则,以弥补反兴奋剂规则法律规定的不足;建立反兴奋剂协调机制,以实现国家和地方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规定反兴奋剂义务,以确定接受兴奋剂检测的法定义务;明确反兴奋剂的法律责任,以禁止和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并实现与刑法条款的衔接;规定反兴奋剂宣传教育,以有效预防和阻止使用兴奋剂;确定反兴奋剂国际合作,以履行国际反兴奋剂义务和实现国内与国际的衔接。

反兴奋剂具体细则还是由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各地方规则完成,从而在整体上形成符合建设“体育强国”目标的反兴奋剂法律体系。

经过各界多年艰苦卓绝的努力,《体育法》修订终将迎来曙光,寄希望于借助2022年北京冬奥会举办的东风,尽快实现《体育法》修订,助力和保障体育强国建设;力求反兴奋剂立法适应新的发展形势,符合国际国内反兴奋剂工作的要求,为中国反兴奋剂工作保驾护航,为世界反兴奋剂工作贡献中国智慧。

(本文发表于《上海法治报》2021年9月15日第B06版:法治论苑,作者系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治研究院副院长、副教授,世界体育法协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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