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武装保卫部(处)行政印章管理办法 (试行)
信息来源: 保卫处 发布日期: 2026-09-21 浏览次数: 10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武装保卫部(处)行政印章管理,维护行政印章的权威性、严肃性,结合武装保卫部(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部门行政印章指“上海政法学院武装保卫部(处)”公章。以下简称“公章”。
第三条本部门公章由学校办公室批准刻制。
第四条公章由武装保卫部(处)主要领导或由武装保卫部(处)主要领导委托内勤人员保管。
第五条公章使用和保管地点为武装保卫部(处)办公室,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将公章带出存放地点。因特殊原因确须带出的,应经武装保卫部(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公章主要用于处理职责范围内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对外使用,严禁使用部门公章对外签订合同及其它契约类文书。
第七条公章的使用要坚持安全规范的原则,严格履行登记审批流程。
(一)申请人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提出用章申请,经武装保卫部(处)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印章保管人按规定使用;
(二)公章保管人对用印的文书内容、手续、格式把关检查,并进行登记、汇总,发现问题及时请示领导,妥善解决;
(三)严禁在空白的信笺、介绍信、空白表格上用印。
第八条违反印章管理规范,依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由上海政法学院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5年3月10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