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会议事决策规则(2016年4月19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党委对学校工作的领导,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校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章  党委会的召开

第五条 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党委书记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的党委委员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党委会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七条 校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党委委员。列席人员为:不是党委委员的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同志。

第八条 校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的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人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三章  党委会议事范围

第九条 校党委会本着“议大事、谋大局、管方向”的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以下重大事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组织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方案;

(二)学校的办学目标、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总体发展规划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四)中层干部的任免、交流和教育、管理、考核、奖惩、监督以及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有关问题;

(五)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

(六)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规划以及意识形态、校园安全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大学文化建设、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以及国内外重要合作交流项目、因公出访计划等重要事项;

(九)学校重大改革方案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举措;

(十)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其它“三重一大”事项。


第四章  党委会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十条校党委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各部门提出的议题,必须经过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原则上要经部门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

第十一条  涉及两个及以上校领导分管的议题,主要提出议题的部门应事先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分管校领导之间要协商同意,并与党委书记做好沟通。

第十二条  凡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提交党委会讨论的议题,相关部门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周的周四通过OA系统向学校党委办公室提供材料。所提供材料的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党委办公室制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汇总材料并提出党委会讨论议题的具体安排,报党委书记审定。除了经党委书记认可的重要紧急议题,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上会。

第十四条  党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将会议资料报全体校领导。校领导应及时阅知议题内容和相关资料,做好讨论的准备工作。


第五章  党委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五条 党委会讨论议题时,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就议题的初步研究意见、方案及有关政策依据作简要汇报,与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讨论。

第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党委书记末位发言制,即党委书记应待其他班子成员广泛讨论并充分发表意见后,再发表个人意见。

第十七条  列入党委会讨论的议题,如果分管校领导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该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

第十八条 党委会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继续举行会议。

第十九条 党委会对重要议题进行表决时,应逐项表决;任免和奖惩干部等重要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可采用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出席人员的半数为有效。因请假未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可将自己的意见事先向党委书记说明,作为表决依据。

第二十条  如果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或向上级组织请示后,提交下次会议再进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党委成员个人对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可以保留不同意见,但必须以党委会集体决策内容为对外口径,自觉遵守,认真落实。

第二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党委会议而未决的事项及会议讨论发言情况不得外传。一旦发现有违反工作纪律的情况,核实后依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问责。

第二十三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六章  党委会决议的执行与督办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后,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起草会议纪要。对党委会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在纪要中明确具体责任人或责任部门,以及时间节点等相关要求。党委会纪要由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副书记签发。

第二十五条  党委会纪要分送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发各党总支和有关部门。除不宜公开的内容外,党委会纪要原则上通过OA系统进行公开。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委办公室依据会议纪要督办落实,并及时向校领导报告督办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党委会的决议执行,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会议决定或执行不彻底的;

2.执行中擅自改变会议决定、事后应报告而未报告的;

3.执行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4.未向党委会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学校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党委会议事规则》(沪政院委字【200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