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全会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健全党委全会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党委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三条  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上海政法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会”)领导学校工作。党委全会闭会期间,党委常委会行使其职权,接受其监督。

第四条  党委全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党委全会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中央和上级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的意见。

(二)决定召开全校党员代表大会。审定校党代会方案, 提请党代会审议的党委、纪委工作报告和党委、行政、纪委 换届方案以及党委委员、常委在任期内出现缺额时的补选方案。

(三)选举产生校党委常委、书记、副书记,通过学校纪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纪委书记、副书记;

(四)研究落实党代会决议、决定;

(五)审定党委常委会议事决策规则;

(六)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研究审定常委会提交党委全会讨论的事项;

(七)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决定纪委提交党委全会审议的有关事项;

(八)审定上级文件规定应由党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六条  党委全会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或者党委常委会认为有必要可随时召开。因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会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党委委员出席党委全会,非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全会。确认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党代表、教代表、民主党派代表等有关方面代表可以列席党委全会。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八条  党委全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由党委书记根据议题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


第四章  议题确定

第九条  党委全会议题由党委常委会确定。未经确定的议题,会议不予研究。除上级有相关要求外,一般不得随意增加议题。

第十条  提交党委全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会前应做好充分准备。根据会议需要,有关部门应提供相关材料,由 党委办公室汇总审核后报党委书记审定。

第十一条  除临时召集外,党委办公室原则上应提前至少2天将党委全会议题材料呈送参会人员(保密材料除外),以便会议讨论时充分发表意见。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全会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议事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主持人或由主持人指定的委员就议题作简要汇报,列席会议人员可作必要的说明;二是参加会议的成员就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三是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意见;四是到会委员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  党委全会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表决。表决时,可根据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时应态度鲜明,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的视为同意。表决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意见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第十四条  党委全会实行集体领导,党委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主要责任。集中意见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外,一般应当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表决;在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论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第十五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出席和列席人员需要查阅会议原始记录的,归档前,由党委办公室提供给查阅人;归档后,由党委办公室协调档案室提供给查阅人。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六条  党委全会讨论的问题、表决的事项和通过的决议,由党委办公室记录在案,以会议纪要或其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因故缺席的党委委员,会议主持人可委托有关党委委员或党委办公室主任通报议事情况和结果。

第十七条  党委全会作出的决议、决定事项,由常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有关事项要明确承办部门和责任人,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委书记和全体委员报告。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全会复议。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十八条  校党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通过党委办公室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议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九条  党委全会实行回避制。凡研究涉及党委委员本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的问题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条  党委全会形成的决议、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支持。

第二十一条  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严守会议秘密。对党委全会讨论的内容、不同意见等,除按统一规定公布、通知以外,不得向任何人泄露,否则要严肃追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