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长办公会议事决策规则(2016年4月19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保证学校行政决策的民主、科学、规范、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以及《上海政法学院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研究决定学校重要行政工作的会议,相关决策应充分体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要求。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的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根据会议内容和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可出席会议。会议列席人员由校长决定。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校长办公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周一上午。必要时,校长可决定临时召开校长办公会。


第三章  议事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落实上级部门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学校党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方针、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

(三)审定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以学校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重要的行政文件。

(四)审议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人事工作、学生工作、招生就业、国际交流、合作办学、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后勤保障、基本建设、审计、监察等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资金筹措、重大资金使用、基本建设计划、学校财务经济政策等事项。

(六)研究处理工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提出的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

(七)通报或交流行政工作的重要事项和信息。

(八)其他应当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  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分管校领导提出。各职能部门需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的议题,应事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学校办公室对所征集的议题汇总后再报校长审定

第九条  凡分管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决定或协调解决的问题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题。

第十条  提交校长办公会的议题,相关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应提前做好充分准备,深入调查研究。二级学院拟提交的议题应根据归口管理的原则报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并事先经过本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职能部门拟提交的议题应事先经过本部门工作会议或有关专题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会议纪要。

学校规定应当事先履行审核或者审查程序的事项,应当在会前经有关部门审核或者审查,必要时需经专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几个部门的议题,应在充分沟通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案,并通过OA系统会签。

第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议题材料主要包括背景情况、汇报要点、需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内容。相关职能部门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将议题材料通过OA系统提交学校办公室,由学校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并经校长同意后,提前将议题材料以纸质或者电子方式报送全体校领导。如果有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议题材料可不经过OA系统直接报送学校办公室。


第五章  议事程序与决定

第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分管校领导提出需要参与汇报的人员,应根据学校办公室通知的时间在会场外等候,在讨论相关议题时与会,该议题讨论结束后退出。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会应按议程确定的议题议事,一事一议;如果分管校领导因故未出席会议,其提出的议题原则上暂缓讨论;未列入议题的临时动议,一般不予讨论。

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事程序为:先由提出议题的分管校领导介绍总体情况;再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作具体汇报,并接受问询;然后与会成员就该议题发表意见,展开讨论;会议主持人归纳、集中与会成员意见并作出明确决定。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在讨论议题过程中,如果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该与会者应当主动回避。如果讨论事项涉及会议主持人或者其亲属,主持人在暂时退会前应指定临时主持人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的记录,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对议题的结论性意见必须记录清楚、准确和完整。会议所有材料与会议记录一起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十七条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议而未决事项及会议讨论发言情况不得外传,也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结论不一致的意见。对违反工作纪律的,依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督办与落实

第十八条  学校办公室根据校长办公会记录和决议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明确执行议决事项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校长办公会纪要经校长签发后,由学校办公室通过OA系统发送至全体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必要时,可通过OA系统在网上公开发布。

第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由学校办公室按照会议纪要中明确的责任人和时间节点进行督办。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学校办公室应及时向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校长办公会的决议、决定执行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宜或不可能按原决议、决定执行时,应由分管校领导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复议。紧急情况需临时调整原决议、决定的,应由分管校领导报请校长同意后调整,并在下次校长办公会上通报。

第二十二条  在校长办公会决议、决定执行中,如有下列情况的,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执行不彻底的;

2.执行中发现问题、应报告而未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3.未向校长办公会提供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沪政院委字【2006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