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2016年9月27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党员发展程序,提高党员发展质量,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上海高校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四条 发展党员应当坚持“重在培养、主动建设、积极推进”的总体思路。发展学生党员应当坚持“早播种、早选苗、早培养”的工作思路,坚持把注重自身全面发展的优秀大学生、研究生作为重点发展对象;发展教工党员应当坚持“主动引导、重点发展”的工作思路,注意发展优秀的教学、科研等一线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入党。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

第五条  党组织要在新生入学教育阶段对他们进行入党导航教育,宣传党的基本知识,激发他们的政治热情。要把握入党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对主动要求入党的人,要指导其向党组织正式提出书面入党申请。

对于在高中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或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学生,要继续对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及时转接并审查有关材料,保持培养教育的连续性。

第六条党组织应及时掌握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状况,对于尚未提出入党申请的政治素质好、有培养前途的青年教师,要做到政治上引导、业务上培养、生活上帮助,全面关心他们的成长,引导他们自觉提出入党申请。

对于在学习阶段提出过入党申请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青年教师,党组织要及时关心和鼓励,抓紧做好培养教育衔接工作。

第七条 党支部应接收相应行政范围内的同志递交的入党申请书,由组织委员(不设支委会的党支部书记)负责将入党申请人注册登记,建立档案。党支部应在接到入党申请书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鼓励和教育,明确其努力方向。

对学生入党申请人,要在谈话后及时编入党章学习小组,统一参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

第八条 经过六个月以上的学习和考察,入党申请人符合党章规定的基本条件,经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以及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学校党委备案(教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学生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备案)。党组织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九条 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一般应指定党员教师、辅导员或学生中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

对从事教学、科研等专业技术工作的青年教师入党积极分子,一般由党总支委员、党支部书记或党员专家教授担任培养联系人。

第十条 二级学院分党校每学年举办1-2期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以党的基本知识(含党的历史)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入党动机教育为主,适当开展形势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教育。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的主要内容是: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专业学习)态度、入党动机和群众观念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必须由培养联系人填写,不得由本人填写。

第十二条 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动态管理机制。党总支每学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做一次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及时把表现优秀的入党申请人列为入党积极分子,把表现一般和较差的调整出去。

入党积极分子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总支(党支部)应将培养教育的有关材料清点登记,装入本人档案,转给入党积极分子调入或就业单位的党组织。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审核和培训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备案后(教工报党委组织部备案,学生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和学生工作部备案),可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四条 对于外地转入的入党积极分子,如在原单位党组织已经对其进行了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全面考察,材料齐全并确认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经过三个月以上考察,也可遵循程序列为发展对象。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要作为积极分子继续考察。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六条 入党积极分子被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一般应将其列入发展计划。对于特别优秀的发展对象,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同意,可补充列入当年发展计划。

第十七条 党总支应及时安排发展对象进学校党校参加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未经过学校党校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党总支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第十九条  发展对象通过政审,在报送预审前,由党总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对于公示期间群众有意见的发展对象,在尚未调查清楚前暂缓发展。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条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党支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学校党委预审(教工报党委组织部预审,学生报学生工作部预审)

学校党委(党委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发展对象通过公示并经过预审同意,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两名入党介绍人分别介绍发展对象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提出明确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大会报告对发展对象审查的情况及其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和实行公示的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发表意见,进行充分的讨论。入党对象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五)支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按规定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一并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前,要指派专人(一般为总支委员或组织员等)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入党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党委对报批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审批完成后,及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加强对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要及时将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党总支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党支部应当要求预备党员每季度汇报一次思想情况;预备期满时,应主动递交《转正申请书》。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他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对于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三条 党支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或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都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预备党员本人递交书面《转正申请书》;

(二)党支部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对预备党员预备期的考察意见,并进行公示;

(三)支部委员会审查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四)支部大会讨论、表决,作出能否按期转正的决议;

(五)报学校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讨论预备党员转正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发挥党员作用和工作、学习等各方面情况;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的各方面表现情况;

(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并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

(四)支部大会进行讨论,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申请转正的预备党员可以对支部大会讨论的意见表明态度。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原则上应延长预备期:

(一)入党时存在某种缺点,在预备期内转变不明显,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二)入党后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在工作学习和思想作风等方面出现一些比较严重的缺点,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的。

(三)入党后犯有一般性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愿意继续接受党组织教育和考察的。

(四)入党后放松对自己的要求,表现比较一般,不能在群众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的。

第三十六条 党委在作出关于预备党员转正的审批意见时,应当坚持集体讨论、逐个表决。

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等,交存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十八条  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毕业或工作岗位变动,所在党总支应当及时将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接收预备党员的党组织。

党总支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

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要加强对应届毕业班学生预备党员党的组织观念教育,并按规定为即将毕业离校的学生预备党员及时办理党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应届毕业的学生预备党员因故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其组织关系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于大学阶段尚未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的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在毕业离校前,党组织应认真做好培养衔接工作,将其培养考察材料一并归入个人档案,适时转往用人单位党组织。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四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各党总支应科学制定本年度发展党员计划。实际发展党员数不能突破下达指标数。

校党委将定期对各党总支发展党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检查结果作为年度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二条各党总支要重视组织员、党支部书记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政法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