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2017年6月8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按照中央31号文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校组织员工作,充分发挥组织员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发展党员工作水平和党员队伍素质,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校组织员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组织员的岗位设置

1.组织员队伍实行以专职为主,专兼职结合,由党委组织部、各党总支在党员干部、教师(含辅导员)中选拔,或由学校对外公开招聘。

2.本着精干高效、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在有全日制学生的二级学院设置专职组织员岗位。在其它党总支设立兼职组织员岗位。

3.专职组织员的配备统筹规划、分步实施,2020完成全部专职组织员的配备工作。

二、组织员的条件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优先选拔政治素质好、党性意识强、业务水平高、熟悉党务工作的人员担任组织员。组织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作风正派,严以律己,联系群众。

2.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党的组织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和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

3.具有良好的调查研究、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

4.身体健康,有一定时间和精力做好组织员工作。

三、组织员的聘任

1.专职组织员的聘任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1)学校公开对外招聘;

2)校内聘任:各党总支推荐提名(通过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确定),党委组织部审核,党委审批、聘任。

2.兼职组织员的聘任,按照党总支推荐提名(通过总支委员会会议集体讨论确定),组织部审核,党委审批、聘任的程序进行。

四、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组织员在各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有:

1.协助做好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1)全面掌握本党总支管理范围内的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把握动态,及时向党总支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党组织建设的意见与建议;

2)帮助基层党组织建立健全党的组织生活、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等制度,并监督落实;

3)提出党支部的成立、变更和调整意见供党总支参考;

4)协助党总支指导、检查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

(5)协助党总支组织基层党组织开展有关党的建设的各项活动。

2.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协助党总支制定、报送和实施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2)具体指导党支部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审查发展对象的条件、入党材料和发展程序;

3)指导党支部做好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和转正的审查工作;

4)协助党总支、党委组织部核准处理党员发展中的疑难问题。

3.抓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1)协助党总支制定和落实党员教育计划,增强教育的针对性;

2)及时发现和纠正党员教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对党员队伍的思想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定期调研,向党总支和组织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4)协助党总支具体负责分党校日常培训教育工作;

5)协助党总支做好党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6) 做好党员档案管理、组织关系接转和党费收缴等工作;

7)做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信息库建设及相关党建信息数据的更新、维护和党内统计工作;

8)认真落实党内关怀和帮扶工作机制涉及的有关事项。

4.参与或开展党建研究工作。

5.抓好其他组织工作。积极完成党总支及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五、组织员的管理

1.组织员在党总支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党委组织部的业务指导。

2.组织员实行聘期制,每届聘期三年,可以连任。

3.党总支要定期研究组织员工作,积极为组织员开展工作提供条件,根据组织员的职责给组织员布置具体任务;组织员可列席参加有关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工作的党总支委员会会议。

4.学校党委组织部和党总支要加强对组织员的教育培训和业务指导,不断提高组织员的素质,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精干高效、专兼职结合的组织员队伍。
 5.
建立组织员工作例会制度。例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开展工作交流和专题研讨。

6.党总支每年对组织员进行考核,实事求是的作出综合评价,对不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调整,并将有关情况报党委组织部。

7.组织员应专职专用,注意保持组织员队伍的相对稳定。

六、组织员的待遇

专职组织员工资待遇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学校给予兼职组织员适当经济补助,各党总支可据实际情况进行一定比例的配套;辅导员担任本学院兼职组织员的,可减少带班数量,不享受经济补助。   

七、其他事项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兼职组织员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本意见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