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中层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组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抓苗头,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就组织干部工作中认真做好对领导干部的提醒、函询和诫勉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二章  提醒

第三条  适用情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一)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者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年度考核、巡视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二)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第四条  操作程序:

(一)提出建议。组织部提出提醒对象建议名单,报分管组织部的校领导批准实施。

(二)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提醒对象的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三)备案存档。组织部要建立提醒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三章  函询

第五条  适用情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一)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二)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重大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三)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第六条  操作程序:

(一)提出意见。组织部根据函询对象提出函询意见,报分管组织部的校领导批准实施。

(二)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说明理由。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部可以委托函询对象所在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有关部门、分管(联系)校领导对其进行督促:  

1.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

2.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

3.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

(三)备案存档。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应认真审核,并建立函询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


第四章  诫勉

第七条  适用情形。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一)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二)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三)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四)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五)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六)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七)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

(九)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十)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十一)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十二)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

(十三)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情形。

第八条  操作程序:

(一)提出意见。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具体实施。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诫勉对象为中层正职的,一般由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作为谈话人;诫勉对象为中层副职的,一般由分管(联系)校领导作为谈话人。

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包括诫勉对象的基本情况,谈话人、记录人的姓名、职务等,进行谈话诫勉的日期、地点,进行诫勉的事由,谈话具体内容。

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包括诫勉对象基本情况、诫勉事由、对诫勉对象提出的有针对性的要求、要求诫勉对象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进行诫勉的组织部门名称、制作诫勉书的日期等内容,同时抄送其所在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三)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后,组织部及其所在党组织要督促其整改。诫勉时间为六个月,自实施诫勉之日起开始计算。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满六个月后,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整改或者整改效果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讨论决定。

(四)备案存档。组织部要建立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的谈话诫勉记录、诫勉书、书面检查材料等进行留存,并将有关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纪律

第九条  纪律要求:

(一)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凡是受到函询、诫勉的对象须在本年度学院(部门)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专题组织生活会)上进行情况说明。

(二)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组织部要切实履行干部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发挥提醒、函询和诫勉的警示教育作用。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要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对学校其他工作人员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由所在基层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