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2017年6月8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督促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增强党性观念,根据《党章》及党员领导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指党员领导干部,包括学校中层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是指党员领导干部不仅要参加党委、党总支定期召开的民主生活会,还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

第三条党员领导干部必须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无论职务高低,都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组织生活会,党内不允许有特殊党员的存在。

第四条党员领导干部应自觉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和开展党内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组织生活,要及时向党支部(党小组)请假。不得无故不参加党员组织生活。

第五条党员领导干部要准时参加党委、党总支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会前认真做好准备,会上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第六条党员领导干部所在的党支部(党小组)要协调好时间,并要提前发出通知,确保党员领导干部能够准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七条党员领导干部要把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会作为接受党组织、党员群众监督的重要措施,提前安排好工作,确保准时参加组织生活会。

第八条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党小组)要如实记载党员领导干部参加组织生活会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情况,将列入基层党建责任制考核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