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工作制度(2017年6月8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服务和管理高层次人才工作,充分发挥和调动高层次人才在学校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经研究,建立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领导干部主要包括: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的高层次人才应为本校的学术带头人、领军人物、有代表性的青年学者等。

第三条 每位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联系12个高层次人才;校领导班子成员每年与高层次人才联系不少于两次,联系对象如有重大事情和紧急情况,可随时向所联系的领导反映。

第四条 联系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未来发展战略,听取对我校重大决策及实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鼓励建言献策,鼓励为学校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联系高层次人才一般应以面对面交流为主,也可通过个别访谈、座谈会、咨询服务等形式进行交流,也可利用深入基层检查工作、调查研究等机会上门走访联系对象。联系对象也可通过约见、电话、信函、邮件等方式主动向相关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校领导的联系对象由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初步人选,征求联系领导和联系对象意见后实施。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变动,可对联系对象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要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联系双方搞好服务,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完善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