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暂行规定(试行)(2017年6月8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上海市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夯实党建工作基础,根据《关于在高等学校聘请离退休老党员担任特邀党建组织员的意见》(教思政厅【2010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建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特邀党建组织员是根据党建工作需要,由学校、学院党总支聘请担负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离退休老党员。


第二章  任职条件、选配程序

第三条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敬业精神强,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党建工作,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把握学生党建工作规律;

3.身体健康。

第四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选配程序:

1.根据特邀党建组织员的任职条件,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由党委组织部和离退休党总支协商推荐;也可由基层二级学院党总支推荐报党委组织部审核;

2.报请学校党委批准;

3.人事处协助履行返聘程序。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特邀党建组织员是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党委组织部门的具体指导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1.协助基层党组织做好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并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处理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中的其它事项。

    2.协助做好审查《入党志愿书》等党员档案材料,与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进行谈话等工作;

    3.协助做好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学生党支部做好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等;

    4.协助做好对专兼职组织员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

    5.协助做好学校党委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管理

   第六条 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管理及其它:

    1.加强对特邀党建组织员工作的领导和指导。特邀党建组织员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助党委组织部做好相关工作。特邀党建组织员由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归口管理。党委组织部要经常听取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汇报,并邀请他们参加组织员例会。要合理分配工作任务,关心、帮助、指导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工作,确保党建特邀组织员的作用得以发挥。特邀党建组织员一般每年选聘1次。

    2.提高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纪律意识。特邀党建组织员要严格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协助党委组织部开展工作。要坚持党性原则,不徇私情,坚决反对和抵制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不正之风。要做到工作认真细致,反映情况实事求是,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每周进校工作不少于3,每季度参加一次组织员例会,明确工作任务和要求,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和交流。

    3.做好对特邀党建组织员的保障工作。要加强特邀党建组织员的学习、培训和交流,通过选送学习、召开专题工作座谈会等多种途径,组织他们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向他们通报学校改革发展、党建工作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以利于特邀党建组织员准确把握工作方向,积极主动开展工作。要充分关心特邀党建组织员的生活和工作状态,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七条 本制度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