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2016年4月18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八大及历次中央全会、十八届中纪委历次全会和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市委、市纪委和市教卫工作党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委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内涵。

1.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全面负责。

2.校党委书记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校长对行政工作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责任。

3.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领导责任。

4.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责任。

5.中层领导班子及成员在本部门或在本部门承担的全校工作中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根本要求,也是落实依法依规治校、提高办学治校能力的必然要求。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做实权责对应、名实相符的责任主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责任追究,推进主体责任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学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2.开展廉政教育深入开展《党章》以及《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党纪教育,充分发挥网站、微信、校刊校报、公告栏等媒体和党校培训、报告会、专题活动等载体作用,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党规,组织开展以案说法、以案说纪的警示教育,开展校园廉洁文化建设,增强党员干部尊崇党章党纪、拒腐防变的意识和能力,改进党风、校风、教风和学风。

3.选好用好干部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健全科学的选人用人机制,提高干部工作透明度,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过程的监督。推行干部“带病提拔”责任倒查制度,落实领导干部廉政谈话、日常谈心、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以及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以及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等重要制度,坚决整治和严厉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4.强化权力监督。严格执行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党委集体决策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和加强招生、基建工程、招标采购、科研经费、公务出国(境)、公务用车、办公用房、职务消费、社会兼职等方面的管理,坚决纠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问题。

5.支持纪委监督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支持和保障纪委聚焦主业,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作风、转方式,支持纪检监察部门查信办案。

6.当好廉政表率。自觉遵守党的六大纪律、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坚决执行民主集中制,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坚持廉洁从政、勤政务实、严于律己,管好分管部门、家属和身边人。自觉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党委书记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党委书记要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管好班子、带好队伍,以身作则,与校长共同担任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组织传达学习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精神,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第六条校长承担行政系统党风廉政建设主要责任。校长与党委书记共同领导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工作,是学校行政序列廉政建设主要责任人。落实党委的党风廉政建设部署,抓好行政班子,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决策程序,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求落实到学校改革发展和日常管理的每一个环节。

第七条学校领导班子副职履行“一岗双责”责任。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三重一大”制度要求,对分管领域和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定期研究、布置、检查和报告,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业务工作中,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八条学校纪委和监察室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

1.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下简称“三转”)纪委监察室工作要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强化党内监督,切实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认真研究、全面梳理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主责主业的工作事项,形成“三转清单”。及时清理并退出非纪检监察职责范围的议事协调机构。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做好“三转”对接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保证纪委监察室履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职责。

2.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委党风廉政建设总体部署,向学校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学校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部门,指导建立健全部门内部监督机制,促进各项内部监督制度的落实。

3.聚焦监督执纪问责主业。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涉及意识形态和人、财、物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党风廉政工作强化监督检查。对各单位及党员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查处违纪违规案件,对领导干部在工作中不履职或不正确履职,违反党纪党规的,严肃追究责任,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

1.明确责任分工。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班子副职根据工作分工,承担其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落实“一岗双责”。

2.防控廉政风险。学习贯彻学校党委和纪委工作部署,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对不良风气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定期排查廉政风险,加强业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廉政风险防控,公开办事规程与结果,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完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

3.及时查处问题和报告工作。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报告学校党委、纪委。定期向学校党委、纪委和分管校领导报告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


第三章  责任落实流程

第十条落实“四书”制度。

1.廉政承诺书。年初,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对落实“一岗双责”、个人廉洁自律、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等方面作出具体承诺,填写《廉政承诺书》。

2.责任计划书。年初,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结合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安排,针对分管工作中的重点项目,廉政风险系数高、易发生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的重点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填写个人分管职责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计划书》。明确当年推进的1-2项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形成具体方案,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交党委书记审核后,在学校党委会、逐一审议通过。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相关材料提交党总支书记审核后,在党政联席会议上逐一审议通过。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相关材料提交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在处务会议上逐一审议通过。

3.责任项目书。在责任计划书审定后,由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布置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分别布置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责任计划书内容,填写《责任项目书》,明确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工作目标、具体内容、工作举措、时间节点和评估验收标准,以及项目责任人、联络员、配合部门等内容,报党委办公室备案。

4.总结评议书。年末,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对照年初计划和廉政承诺,总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成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填写《总结评议书》,报党委会进行评议。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对照年初计划和廉政承诺,总结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完成情况,开展自我评价,填写《总结评议书》,二级学院报党政联席会、各职能部门报处务会进行评议。

第十一条落实“四会”制度。

1.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分析研究会。年初,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按照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分别分析学校、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形势、任务,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明确本年度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要求,部署并督促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制订、提交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计划。

2.召开责任计划审议会。年初,学校党委会逐一研究审定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交的《责任计划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责任分工,予以印发。

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逐一研究审定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交的《责任计划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责任分工。职能部门处务会逐一研究审定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提交的《责任计划书》,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年度工作责任分工。

3.召开责任落实推进会。年中,学校党委会听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处务会听取处级领导干部责任分工推进情况汇报特别是重点责任项目的推进情况、突出问题和下阶段工作举措,研究、提出工作推进要求。

4.召开责任总结评议会。年末,学校党委会听取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听取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职能部门处务会听取处级领导干部,关于年度责任分工落实情况的汇报,总结分析工作成效和存在的问题,逐一作出评价,提出整改意见,列入下一年度工作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责任落实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落实“三报告”制度。

1.报告主体责任落实。每年年末,学校、二级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在责任总结评议后,在民主生活会上开展述责述廉,汇报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等。

2.向上级报告党风廉政工作。每年年末,党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二级学院党总支、职能部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汇报本学院、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3.做工作报告。次年,学校党委书记在年度党建和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作工作报告,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学院党风廉政建设会议上作廉政建设工作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在职能部门处务会议上作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加强组织领导。

1.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职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领导机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主管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其他党委副书记、副校长任成员。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具体组织和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总体工作。

2.健全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学校纪检重大问题进行集中讨论和决定作用。定期分析研究党风党纪教育、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听取调查组对重大违纪违规案件的调查汇报,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审议申诉案件复议结果等。

第十四条完善监督机制。

1.重要情况通报。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及时与领导班子成员就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的情况交换意见。纪委书记定期向党委书记和校长汇报纪检监察工作。

2.建立谈话制度。发现有关部门和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或有轻微违纪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行为,进行提醒或诫勉谈话,提出建议和整改要求。

3.强化问责机制。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根据管理权限,对违反规定的领导干部实施问责。

4.开展查信办案。受理管辖范围内的控告、检举、申诉等信访,对涉及党员、干部的信访举报视情况进行函询、初核;根据管理权限,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检查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5. 其他监督方式。采取工作巡查、暗访、专项整治、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发现问题。

第十五条严肃执纪问责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党风廉政中出现的严重问题,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倒查追究相关分管领导责任。对有以下情形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1.对党中央和中央纪委、上海市委和市纪委,以及市教卫工作党委等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的;

2.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干部疏于教育和监督管理,以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

4.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的;

5.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的;

6.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使用“带病”干部的;

7.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

8.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可依据本实施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文件与之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