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办法(试行)(2016年4月21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发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权利,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等文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中共上海政法学院委员会下辖的校内各二级学院党总支、机关各党总支、离退休党总支,各基层党支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选举,是指选举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增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选举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因正式党员人数较多或因其他原因不易集中的,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及时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一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新组建或调整的基层党组织,一般应在一年内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第五条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强迫方式违背选举人意愿。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应是正式组织关系在我校并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共正式党员;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应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全局观念,能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关心学校党的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认真反映本单位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各选举单位的代表名额由上级党委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或分配。

第九条所有正式代表均由所在选举单位实行差额选举产生,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条出席学校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有关要求,采取自下而上方式提名,以党支部为单位充分酝酿协商,向所属党总支报告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

(二)各党总支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按照不少于应选代表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确定本选举单位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经广泛征求广大师生对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意见后,报学校党委。代表构成要注意代表性、先进性和普遍性,并且要保证相当数量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

(三)各党总支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对经学校党委原则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再进一步广泛征求所在部门党员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校党委审查。经校党委原则同意后,预备人选即为代表候选人。

(四)各党总支及时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正式进行差额选举。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送校党委审批。

(五)学校党员代表大会对各党总支代表产生的的程序、资格等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的代表候选人获得正式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经学校党委批准召开的基层党组织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

(一)根据分配的代表人数和有关要求,各党支部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意见,对照代表条件,按不少于应选代表的百分之二十的差额确定本支部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并广泛征求所在部门党内外群众意见后,报上级党组织。

(二)各支部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不设支部委员的召开全体党员大会对经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的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进行研究讨论,再进一步广泛征求所在部门党员意见后,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查。经上级党组织审查原则同意后,预备人选即为代表候选人。

(三)各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选举结束后,将选举结果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四)党员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各党支部代表产生的程序和代表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通过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二条党的总支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5人组成(一般为单数)。党总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青年委员、统战委员等,如所设委员数超过委员会人数,委员会成员可兼职。

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人组成,设书记1人;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

第十三条委员候选人由差额选举产生,其差额比例不少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四条委员候选人的提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结构合理的原则。同时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党的总支委员会委员要具备以下条件:

    1.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学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决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2.具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熟悉了解党的基本知识,热心党的工作,积极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

    3.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感,工作中勇于开拓进取,善于做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办事公正,作风正派,具有奉献精神,群众威信较高;

    4.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能认真履行职责,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的工龄,3年以上的党龄。

    5.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人选,除具备党总支委员的条件外,还应具备:

   (1)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较好地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和党的基本理论知识;

   (2)具有较好的党性修养和较强的党性原则,有较丰富的党的工作经验和奉献精神;

   (3)具有协调委员会一班人团结共事的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善于与行政领导团结共事,有较高的群众威望。

   (4)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符合我校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离退休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职资格条件,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支部委员人选要有奉献精神,作风正派、思想品质好,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志,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支部书记人选必须注重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应具备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教工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党龄,学生应具有一年以上党龄。

   (三)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党员,原则上不再提名为新一届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离退休党总支除外)。

   第十五条党的总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遵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所属党支部按下一届总支委员会委员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召开党员大会,酝酿提名候选人初步人选名单;

   (二)上届总支委员会根据多数党支部的意见,按照不少于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从提名人选名单中确定委员候选人征求意见名单,由各党支部再次酝酿讨论;

   (三)上届委员会根据各党支部的讨论情况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四)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并报经学校党委批复同意后,各党总支提交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六条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按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基层组织设立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等额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不设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选出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报党委组织部,由学校党委批准。选举结果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召开情况和选举情况,包括开会时间、应到会人数、实到会人数、选举结果,以及当选的委员、书记和副书记获得的票数等;

    (二)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或备案的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需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的书记、副书记名单。

    第十九条为保证党内选举的严肃性,基层党组织委员会在任期内应尽量保持委员的稳定。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补选。如果委员缺额较多,影响委员会履行职责,且任期接近届满的,也可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提前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补选委员的程序:由委员会向上级党组织呈报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委员的请示,按照不少于应选人数百分之二十的差额比例推荐、提名并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原则同意后,再提交所属各党支部酝酿讨论。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十一条因各种原因需要安排委员退出委员会的,一般应由委员会提出意见,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委员会在委员中酝酿确定候选人人选,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补选。

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指派下级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并同时任免其委员职务。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基层党组织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

  (一)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

  (二)自费出国半年以上未归的;

  (三)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按规定应转出正式组织关系而未转出的;

  (五)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六)被停止组织生活的。

  (七)其他经认定可以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二十五条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支部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

   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六条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等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咨询应作出负责任的答复。根据选举人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七条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党支部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九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填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条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一条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选举收回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为无效票。

    第三十三条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三十四条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主要程序:

   (一) 召开大会前

   1.以党支部为单位,讨论审议工作报告,讨论大会选举办法,推选监票人;

   2.召开本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对工作报告讨论情况的汇报,研究提出说明或修改意见;听取对大会选举办法的讨论情况汇报,审议监票人名单。

   (二)大会程序

   1.清点到会党员人数。大会主持人(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报告应参加大会的党员(党员代表)人数和实参加大会的党员人数(党员代表人数),到会的有选举权的党员人数(党员代表人数)符合规定人数后,即可进行选举;

   2.宣布大会开始,奏唱《国歌》;

   3.听取和审议上一届党总支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党费使用、收缴和管理情况报告;

   4.通过大会选举办法;

   5.通过大会监票人名单,宣布大会计票人名单;

   6.介绍候选人情况及酝酿产生过程,通过候选人名单(此项内容如已在本次大会前进行,即只宣布候选人名单);

   7.监票人当场检查票箱,计票人分发选票,大会主持人说明填写选票注意事项;

   8.选举人填写选票,并按指定顺序投票;

   9.监票人、计票人清点选票,确认选举有效;

   10.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计票;

   11.监票人向大会报告被选举人得票情况;由大会主持人向大会宣布当选人名单;

   12.宣布大会结束,奏唱《国际歌》。

   (三)大会结束后

   1.召开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新一届委员会书记、副书记;

   2.向上级党组织报送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的基本情况和选举结果、要求审批的请示及有关材料,做好大会及新一届党的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文件、资料归档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和纪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六条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