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实施办法(试行)(2016年5月9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07-01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学校党群、行政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教学部门、业务教辅部门的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十年以上的(含十年),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

(三)需要任职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轮岗交流。

第五条 加大重点岗位交流的力度,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注重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二级学院任职。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学院党政正职、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

(二)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三)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校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部门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在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二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等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