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干部培养,推进干部多岗位锻炼,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增强干部队伍活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干部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中办发〔2006〕1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干部轮岗交流,是指由学校党委通过调任、转任对中层领导干部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轮岗交流可以在学校职能部门与二级学院之间、不同部门之间、党务岗位和行政岗位之间进行。
第四条中层领导干部轮岗交流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纳入行政管理序列的学校党群、行政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和教学部门、业务教辅部门的专职从事党政管理的正副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十年以上的(含十年),一般应当进行轮岗交流;
(二)优秀年轻干部需要进行多岗位锻炼、增加基层工作经验、提高领导能力,有计划安排轮岗交流;
(三)需要任职回避的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轮岗交流;
(四)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可适时安排轮岗交流。
第五条 加大重点岗位交流的力度, 加大学校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干部双向交流的力度,注重选调有基层工作经验的干部到学校职能部门任职,有计划地选派学校职能部门的干部到二级学院任职。同一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有计划地安排轮岗交流外,还可适时进行分工调整。
第六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有计划性、针对性,与领导班子换届、干部补充调整、干部培养使用等工作统筹考虑。要兼顾工作连续性和稳定性,同一学院党政正职、同一职能部门正副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第七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暂缓交流或者不交流:
(一)因年龄原因不能任满一届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八条 干部轮岗交流工作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干部轮岗交流的初步方案;
(二)征求分管校领导意见;
(三)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四)校领导与轮岗交流干部谈话,听取本人意见,做好思想工作;
(五)办理调动手续。
第九条 需按法定程序选举或者任免的干部,轮岗交流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按规定需作离任审计的,应当进行审计。
第十条 干部轮岗交流应当执行下列纪律:
(一)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应按照干部轮岗交流程序,集体研究决定轮岗交流对象;
(二)任何部门必须执行校党委关于干部轮岗交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三)干部应当服从组织的轮岗交流决定,做好工作交接。干部调离后,不得干预原单位的工作。干部无正当理由,经教育拒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应当按干部任用的有关规定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干部交流激励机制。坚持轮岗交流与培养使用相结合,采取有利于干部健康成长的政策措施,鼓励干部到基层一线和在参与学校重点专项工作中经受锻炼、建功立业。
第十二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对轮岗交流干部给予关心,及时了解其思想、工作等情况,帮助其尽快熟悉适应新的岗位。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