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2016年7月12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保密工作应当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保密工作的政策、法令,按照突出重点、积极防范的方针,坚持内外有别,既便利工作,又确保保密的原则,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条 党和国家的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人民的利益,全校师生员工都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保守党和国家秘密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党委设立保密委员会,设主任1人,成员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任1人、副主任1人,副主任负责日常保密工作。

第五条 保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加强领导,将保密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经常研究、检查。


第三章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六条 学校保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及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一)上级下发的带有密级的文件、刊物、资料、统计报表等,未公开发表的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和其他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的讲话批示等各类国家秘密事项。

(二)学校产生的带有密级的相关文件、资料。

(三)学校内部管理中需要按照保密要求管理的事项。

(四)优盘、光盘、录音笔、计算机等各类物品中存储的涉密内容及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七条 学校内部事项主要包括:

1.未经允许公开的党委会、校长办公会、专题会议、民主生活会等重要会议的议题材料、会议记录和纪要。

2.学校党委、行政正式发布的相关内部文件。

3.未公开的学校综合统计报表、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工作总结、报告,重要活动预案和改革调整方案。

4.未正式公开或传达的上级党组织、政府部门和学校重要会议内容或精神。

5.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编印的相关内部资料。

6.尚未公布的干部人事任免、调动、升级、奖惩、职称评聘等相关信息和资料。

7.财务、基建、后勤、资产等部门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信息和资料。

8.涉及组织、宣传、纪检、统战、教务、档案、安全保卫、信访等事项的人员情况、相关资料和工作预案。

9.出国人员名册,出国人员回校后的汇报材料,出国未归人员情况;来校外国专家、留学生名册及相关资料;对外交流合作项目及协议。 

10.学生的政审材料;各类考试在启用之前的试题、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以及参与命题工作人员的有关情况;尚未公布的考试成绩。

11.学校科研项目属下列情况之一者:(1)明确要求保密的科研项目的相关资料;(2)国外虽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过程中未公开的资料;(3)根据有关部门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学术论文及其他不宜公开的科研项目。

12.计算机网络等设备中存储的需要保密的事项。

13.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密或学校按照保密要求管理的事项。

第八条 国家秘密定密的基本程序

(一)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提出密级和保密期限、接触范围的意见,同时提出定密依据,由部门或二级学院负责人进行初审。

(二)经过初审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报经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必要情况下由校保密委员会集体讨论审批。

(三)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登记造册,并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做好保密工作。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及时请示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确定密级。

第九条 对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要依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在拟定的国家秘密事项载体上做出标志。

第十条 不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不应确定为国家秘密。符合《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确定密级而没有定密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或二级学院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需要延长保密期限或提前解密的,由原确定密级的部门或二级学院提出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

第十二条 来源于其他机关、单位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按发文单位划定的密级执行,认真做好保密管理工作,确保秘密事项的安全。

第十三条 属于内部事项范围的,文件、资料制定部门或二级学院原则上应注明“内部事项”、“内部资料”等字样,不得擅自扩散。


第四章 文件保密与管理

第十四条 一切秘密文件的拟稿、印刷、收发、传递、承办、保管、借阅、移交、归档、销毁均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严格责任制。密级文件的打印、装订要严格管理。

第十五条 凡密级的文件、资料要有专人保管;机密以上的文件、资料要经常核对,及时清退;秘密级文件、资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认真登记、保管,要严格手续、制度。

第十六条 凡属秘密文件、资料,必须经机要员传递,严禁在网上(含内网)流转、发布。特殊保密文件,根据要求统一在学校机要室阅读。

第十七条 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的复印、翻印,必须经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并按同等密级文件收发、传递、承办、借阅、销毁的制度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 凡出席各种涉密会议所带回来的文件、资料,应及时到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登记、保管,个人不得保存。公开发表研究成果、对外宣传等不得引用保密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召开会议时,印发的会议文件中有标明密级的,分发时要办理签收或登记手续,会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时收回。

第二十条 需要销毁的国家秘密和学校内部事项载体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统一清点并处理,各部门和二级学院未经批准不得私自销毁。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二十一条 秘密文件均在办公室阅办,阅后及时清退,不得积压,不准横传,不准带到校外其他场所阅办。秘密文件处理过程中,要保存在保密柜等具有保密功能的场所。

第二十二条 外出人员不准携带秘密文件。如确实需要,应由校保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三条 外事人员在公共场合、外国驻华机构驻地不准携带涉密文件、资料,不准谈论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不得在普通传真机上传送秘密事项。要严格遵守密电密复、明电明复的规定。私人通信不得涉及任何保密内容。

第二十五条 不准在公共场所用手机谈论涉密事项,不准用电子邮件、手机短信收发涉密内容,不准在网络上下载、转载发现的涉密文件。

第二十六条 不准将机密文、电、资料、数据和记有内部情况的笔记本包括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电脑笔记本等移动存储介质携带出国。

第二十七条 复制件按同等密级文件、资料一样登记、保管,不得擅自复印留存或转给他人。

第二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不能与互联网连接,需做好物理隔离;涉密计算机需要更换或修理的,需报请学校保密委员会主任审批后,送交指定的维修点进行更换或修理。非涉密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不得用于传输、存储、和处理涉密信息。

第二十九条 凡重要会议,除规定范围的人员外,如需扩大其他人员参加须经有关领导批准。会议内容除明确可以传达的外,一律不得外传。

第三十条  涉密岗位人员在上岗和离岗前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不签订的,不予办理上岗和离岗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离休、退休,应将自己保管的文件、资料、记有工作内容的笔记本及电子文档等,必须交组织指定的人员接收。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密件或相关物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必须及时报告校保密办,查无结果的,根据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部门或二级学院,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该部门或二级学院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上海政法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