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暂行办法(2016年10月24日印发)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中层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规范、科学考核评价机制,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干部队伍,充分调动干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全面客观的原则;

(二)民主公开的原则;

(三)公认公正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年度考核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学校分管领导负责,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纪委监察室、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处主要负责人组成的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年度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各二级单位负责配合落实。

第五条中层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在校党委领导下于每年年底组织实施,按照学校年度考核确定的考核组设置进行。党委组织部负责考核全校正职干部,各考核组负责考核本组副职干部。纪委监察室负责对考核工作的监督。

第六条任现职未满三个月的干部,按原岗位职务进行民主测评和考核;在校外挂职的干部,不参加民主测评,考核等次由校党委会根据挂职单位的意见,结合该干部的日常工作表现,综合考虑后研究确定。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五个方面的现实表现。

(一)德,主要包括党性修养、大局意识、坚持原则、道德品质等内容。坚持以道德修养作为德的核心内容,加强对领导干部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考核;

(二)能,主要包括政策水平、组织协调、业务能力等内容。其中依法行政、责任担当、工作思路和创新意识为重点考核内容;

(三)勤,主要包括工作作风、精神状态和工作投入程度等内容。重点考核敬业精神、工作投入度、联系和服务师生员工等方面;

(四)绩,主要包括基础工作、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等内容。具体体现在工作完成情况、解决复杂问题和矛盾的能力、制度建设等方面,以及学校年度重点或专项工作完成情况;

(五)廉,主要包括廉洁自律和履行廉政职责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八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考核采取民主测评、实绩考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民主测评主要包括群众测评权重为30%,同级领导干部互评权重为10%,校领导测评权重为30% ,实绩考评权重为30%。综合评价主要是指对民主测评、实绩考评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后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考核参照教职工年度考核的方式,根据考核内容由各考核组提出考核意见。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准备。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考核通知和具体安排等工作,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和要求进行工作总结,撰写中层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

第十一条召开民主测评会。中层领导干部在学校年度考核确定的考核组内作述职述廉报告,参加考评人员填写《上海政法学院中层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民主测评表》并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会参加对象为考核组全体人员。中层正职民主测评会由党委组织部统一组织安排,中层副职民主测评会由考核组负责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召开中层正职民主测评会。中层正职干部作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会参加对象为全体中层正职

(一)同级领导干部互评。在测评会上组织中层正职开展互相测评。

(二) 校领导测评。在测评会上校领导对全体中层正职进行测评。

(三)实绩考评。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集考核对象所在部门开展的年度绩效考核有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

第十三条综合汇总。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按照群众测评、干部互评、实绩考评、校领导评价的权重,计算出综合得分。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由各考核组汇总上报其民主测评结果和考评情况。

第十四条确定考核结果。召开校党委会议,综合分析,讨论确定中层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公示。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中层领导干部名单进行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反馈考核结果。中层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由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直接反馈考核对象本人。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意见的,可以向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一次。办公室在进一步调查了解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校党委会复议。


第六章  考核标准和等次

第十七条中层正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的比例为15%60-70分的评定为基本称职,低于60分的评定为不称职,其余的评定为称职。

第十八条中层副职领导干部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和其他教职员工年度考核一起产生。副职干部的工作总结、年度考核结果由各考核组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本年度有违规违纪违法情况(由纪委把关),由于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工作失误或责任事故(由学校办公室把关),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比例合计超过30%、年度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填报不实的(由组织部把关),在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考核中处于末位的(由人事处把关),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的中层正、副职均不能被评为本年度考核优秀人选。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条考核结果应当作为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一)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为优秀者,给予一定的表彰和奖励;

(二)中层领导干部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职务津贴发放70%  考核为不称职者,职务津贴发放50%

(三)考核为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参加上一级领导职务岗位的选拔和竞聘,且对考核一次为不称职或连续两次为基本称职的干部予以免职。

第二十一条干部考核结果归入干部个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