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为进一步严格我院对外宣传工作纪律,规范对外宣传工作程序,使学院对外宣传时刻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准确体现和贯彻团结稳定鼓劲和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更好地为学院的工作大局服务,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舆论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管部门

学院对外宣传报道实行归口管理,由党委宣传部统一部署和安排。党委宣传部是各级新闻单位进行采访的组织协调部门,学院各部门、单位和个人在未经宣传部同意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接待和安排新闻单位采访。

二、管理规定

(一)学院各部门、各单位要增强对外宣传意识,积极提供新闻线索,对学院统一安排的各级媒体编辑、记者的重大采访活动,要按时接受采访,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地配合做好各项工作。

(二)各单位、个人或组织的活动需要校外新闻单位采访报道的,须提前告知党委宣传部备案,说明采访报道的内容、时间、地点。采访报道的内容须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把关,并须送交党委宣传部审稿。

(三)对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突发事件以及容易引发矛盾和各类负面作用的问题,未经党委宣传部同意,各部门、各单位一律不得随意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报道。遇有此类情况要在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及时通过院办公室向院领导报告,同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以确定是否接受采访。

(四)对于各级新闻媒体来我院进行的批评监督类采访,各部门、各单位应及时向院领导请示和党委宣传部报备,并主动向媒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切实维护我院建设与发展的良好局面,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各级媒体来我院采访,由党委宣传部协调与管理。一般情况下,应事先与党委宣传部、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取得联系,并出示相关采访证件,在征得党委宣传部、被采访单位和个人同意后,方可进行。

(六)学院对重要宣传报道实行稿件把关制度。党委宣传部邀请或新闻单位主动到院采写的稿件,由党委宣传部审核把关。在党委宣传部协调下,学院各职能部门接受新闻单位采访后形成的稿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把关,由党委宣传部复审。

(七)学院重大活动或其它相关的对外宣传报道,由党委宣传部提前制定报道计划,并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后执行。

(八)所有对外宣传报道必须客观、公正、真实,采访报道一定要准确把握院党委和院行政的工作意图,紧密配合学院的中心工作,要有大局意识,自觉维护学院声誉,树立学院良好形象。对不负责任的失实报道,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者,将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学院鼓励各部门、各单位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下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对外宣传工作,学院将对在对外宣传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相关单位的集体或个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将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中予以扣分。

三、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

      四、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