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内刊物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为规范校内刊物管理,依据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校内刊物概念

校内刊物是指校内各单位、各团体主办的,用于指导工作、交流信息的杂志、报纸等刊物。不包括经国家新闻出版署批准,具有中国标准刊号,由上海政法学院主办的公开出版刊物,以及机关公文性或学术性的简报类信息资料和学生班级的班刊。

二、内容要求

校内刊物应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环境。

三、主管部门

院党委宣传部为校内刊物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校内刊物的创刊、停刊和变更;核发校内刊物刊号;指导刊物主办单位的办刊工作。

四、审批登记制度

(一)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教工组织主办的刊物,由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和管理。

(二)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以及教工学生合办、由学生组织主办的刊物,由院团委负责审批、登记和管理,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三)校内刊物经院党委宣传部审批登记或备案后方可发行。

(四)校内刊物原则上仅限于在校内发行。需与校外单位进行交流的,须经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批准,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校内刊物的变更,如刊名、刊期、主编、印数、开本、发行范围等变更事项以及停刊,须报其审批登记部门批准,并在党委宣传部备案。

五、主办单位责任

校内刊物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主办单位对刊物负有以下责任:

(一)指导刊物编辑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审核刊物编辑部的办刊宗旨、工作方针及宣传报道计划和刊发的稿件。

(三)加强采编队伍的建设、培训和管理,保证刊物的质量。

(四)决定刊物的主编人员。

(五)决定刊物的发行范围及发行量。

(六)对刊物违反国家《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而发生的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七)对刊物的编辑、出版和发行情况做年度总结,并向刊物的审批登记部门提交备案。

六、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宣传部将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中予以扣分。

七、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