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外请讲座(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为规范学院外请讲座(报告)管理,依据长期以来的实践经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一、主管部门

院内所举办的讲座(报告)不得发表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生活等管理秩序。

二、管理办法

(一)院党委宣传部是外请讲座(报告)的日常审批机构,对各部门举行的讲座(报告)进行审批,联系人:崔长国、周子旋,联系电话:39225116

(二)讲座(报告)的组织单位应提前三天到院党委宣传部填写申请表,说明外请报告(讲座)的题目、内容、目的、受众范围以及报告人基本情况,申请表可在学院主页“宣传工作文件”或宣传部网页“资料下载”中下载,请详细填写表格上的内容,并请部门负责同志签字盖章;

(三)院党委宣传部将严格审查有关申请;遇有重大政治题材、敏感话题以及外请的报告(讲座)时,应报院党委审批;经审查批准后,方可举行讲座(报告)。

(四)未经上述机构批准,任何单位、组织、团体和个人不得私自举行讲座(报告)或提供讲座(报告)活动场所;

(五)严禁举行具有商业性质的讲座(报告);

(六)已经审批的讲座(报告)须按所申请和批准的内容进行,不得从事与申请内容无关的活动;

(七)对于违反规定的活动,宣传部可制止其活动;对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有关组织者的责任。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宣传部将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