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悬挂横幅、露展、广告、宣传品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凡在我院校园范围内公开悬挂横幅,以任何方式设置或发布广告,张贴宣传品,均属本办法管理的范围。

二、具体规定

(一)因重大活动、重要节日、重要教学科研活动等宣传或营造气氛的需要,可以在校园内适当的地方悬挂横幅、设置宣传物。凡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有悖于精神文明建设等内容的横幅、广告、宣传品一概禁止。

(二) 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张贴广告或宣传品,由院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由主办相关活动的单位具体办理。报审时需以书面形式将横幅、广告及宣传品的内容、规 格、数量,拟悬挂或设置及张贴的地点、挂(贴)起止日期等一并报审备案。未经审核批准的横幅、广告、宣传品不得悬挂、设置和张贴,违者视具体情况由院党委 宣传部提出批评并令其纠正,或由保卫处负责拆除。

(三)禁止个人或为个人事务在校园内悬挂横幅、张贴广告和宣传品。悬挂的横幅的内容文字中原则上不得出现个人姓名。

(四) 严格控制在院内四条主干道(从东大门到西大门、东大门到新食堂、西大门到校医院、校医院门口到新食堂)悬挂横幅,非全院性的重大(重要)活动的横幅原则上 不在上列路段、区域悬挂。欢迎来访客人和专家学者讲学或学术交流的横幅、标语,除学院统一组织的特殊需要者外,不得在主干道和校门悬挂、张贴,但可设于主 办单位门口或会场外。

(五) 禁止校外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校园内悬挂横幅、设置广告或张贴宣传品。校外单位、团体若与校内单位联合举办活动需悬挂横幅和张贴宣传品的,须由与其合作的校 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校内单位或学生组织接受工商企业对开展有关活动的经费赞助,须悬挂宣传赞助单位的横幅、设置宣传物等,亦须由我院接受赞助的单位办理 报批手续。此类横幅或宣传物原则上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受赞助单位门口和活动场地,不得在校门悬挂、设置。

(六)禁止在校园内设置、悬挂纯商业性的产品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横幅、商业广告和张贴营销宣传品。经批准设立的校内商业网点的广告、横幅只允许悬挂、设置于店铺的门面。

(七)除学校、院系举行重大节庆活动时确有必要者外,其他活动包括招生宣传等,一律禁止将横幅和宣传标语垂直悬挂于建筑物的墙面。

(八)原则上禁止工商企业到我院进行产品宣传与营销活动。以赞助经费、赠送设备等方式支援我院教育教学、学生工作的工商企业,欲进校开展推销产品等活动,由院保卫处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他单位或学生组织不得擅自同意商家进校开展产品宣传和营销活动。

(九)经批准悬挂的横幅、设置的广告和宣传物,应于活动结束或审批有效期期满后的次日由设置单位负责拆除,节庆或宣传类内容的横幅悬挂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

三、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宣传部将在年度精神文明考核中予以扣分。

四、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