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为巩固意识形态阵地,加强对外宣传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对外宣传的质量和水平,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在《上海政法学院新闻宣传工作管理办法》的基础上,重点围绕对外宣传工作,参考《上海政法学院外事工作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上海政法学院对外宣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对外宣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全员参与”的原则;坚持统筹策划、密切配合,确保对外宣传的规范性和权威性,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二条 对外宣传工作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对外宣传工作的方针、路线、政策;按照“导向性、新颖性、时效性”的要求,及时反映学校各方面创新工作动态、深度报道学校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充分展示学校办学经验和办学成就,准确把握对外宣传重点,敏锐捕捉对外宣传亮点,整合校内外资源,推进对外宣传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中“对外宣传工作”包括学校各部门主动对外宣传、发布信息,校外媒体前来采访报道,等等。

第四条 对外宣传主要采取举办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学校相关活动和来校采访、向新闻媒体发送新闻通稿、利用校内媒体发布新闻信息等形式进行。根据不同的情况和要求,采取不同的对外宣传形式。

第五条 对外宣传工作由党委宣传部统一归口管理。凡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和发生的新闻事件、召开的重要会议、做出的重大决定和举措,或涉及全校性的宣传报道,统一由党委宣传部进行对外宣传。

第六条 党委宣传部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及社会公众的反映,适时组织策划有关新闻采访活动,各部门、二级学院要积极配合,为新闻媒体采访工作提供便利、服务和必要保障。

第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组织重大的、有特色的活动,或组织采写了具有典型意义和推广价值的新闻,可联系校外媒体采访宣传,须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邀请(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申请备案表》,完成申请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 校外媒体主动前来采访时,各部门、二级学院须查看记者证、单位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邀请(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申请备案表》,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报至党委宣传部,经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访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保密法规及制度。如有涉外(国外、港澳台地区)媒体参加,需同时经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审核会签。党委宣传部视情况会同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审批,必要时报上级外事、外宣主管部门审批。采访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提供刊发稿。

第九条 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个人采编和制作各类正面宣传学校形象的宣传作品。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污蔑、攻击他人或集体。涉及全校性的对外宣传作品由党委宣传部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核。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或超越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学校名义发布新闻、宣传作品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四)涉外宣传,未报备、违反外事纪律的;

(五)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邀请(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申请备案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日期

 

拟邀请(接受)媒体

 

是否涉外媒体

□是      □否

采访事由

 

采访对象

 

采访时间

 

采访地点

 

记者及单位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请部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国际交流处、

港澳台办公室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党委宣传部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部门盖章:

                          

学校分管领导意见

 

                        签字:

     

注:请于采访报道前2个工作日向党委宣传部提交此表。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部门留存,一份由党委宣传部存档。涉外(外国、港澳台地区)媒体需请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签。表格在党委宣传部网站下载,经OA流转会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