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文化广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5浏览次数:10

第一条为规范校园文化广场的申请、使用及管理,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校园文化广场管理办法》(试行)(沪政院学〔2019247号)相关精神,经与校党委宣传部、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部门协商后,特制定此细则。

第二条校园文化广场位于学校教工活动中心西侧,教育超市东侧位置,总面积1080平方米,相关设施设备属于学校所有。

第三条校园文化广场的管理架构是:在校学生工作党委的统筹指导下,校团委负责日常运营管理,校保卫处负责安全和秩序监管,校后勤保障处负责环境和设施的维护,校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核横幅内容。

第四条 在校内举办的室外学生校园文化活动,原则上集中在校园文化广场区域开展,确需在文化广场以外校内其他室外场地开展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的,在与后勤保障处等协商一致后,由学院(部门)学工(相关)负责人连同书面材料并当面汇报学工党委负责人审批。

为保证学校教学场所环境整洁,庸夫楼(信教)、明德楼(主教)一楼大厅内外原则上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及放置任何宣传及指示制品,确有需要的,由学院(部门)学工(相关)负责人连同书面材料并当面沟通校后勤保障处负责人审批。在学生礼堂或庸夫楼218内开展晚会等活动的,当天可以在学生礼堂内或庸夫楼218外摆放有关宣传制品。

第五条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特指以学生作为参与主体的课外活动,包括以下方面:

(一)由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

(二)由校团委、校学生会组织开展的学生活动;

(三)由二级学院党团组织、学生会开展的学生活动;

(四)由学生党支部、学生团支部、班级及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

第六条校园文化广场严格落实“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团体及指导单位对活动内容、活动安全负责。运营中出现安全事故的,应及时处置、及时报告,并依纪依规对相关责任人严肃问责。包含任何形式推销及商品暂时(包括赠送样品等)的学生校园文化活动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 校园文化广场实行活动申请制(根据材料齐全的申请时间排序),未经批准的活动不得举办,同一时间段内允许2-4场不同活动在校园文化广场开展,活动场地及活动时间应按经批准的时间及位置开展,具体见审批流程。

第八条 校园文化广场不得悬挂横幅。学生校园文化活动确有需要在校内挂横幅的,须经校党委宣传部审批后仅限在崇法东路和尚正大道的桥梁处悬挂。

第九条 校园文化广场设置固定的宣传桁架(主舞台展架)为:4.1*10m,宣传桁架(主舞台展架)的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15天。内容须活动主办方自行制作并更换,且宣传品尺寸需和展架一致。

校园文化广场一般不得搭建临时性宣传桁架(不包括易拉宝、X展架等简易小型轻便宣传制品),确有需要的,须在申请材料中如实反映(尺寸及样品材料)并经审批后才能予以搭建,临时性宣传桁架一般不得搭建于主舞台正前方区域及遮挡住灯箱板。

第十条 在校园文化广场开展活动时,须本着场地洁净及噪音不扰民的原则,不得影响附近室内场所的正常学习。如发现场地、设备污损严重,或接到投诉反馈后仍不更改,管理方有权立即停止责任团体场地的使用,并影响其后续申请。

第十一条 对实际开展活动与报批材料不符等违反校园文化广场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行为,经指出后如不改正,管理方将暂停今后有关活动审批权。

   第十二条 经和相关部门协商。从201991日起,学生校内室外活动审批流程更新至本细则所及流程,其他类活动仍需严格按照学校保卫处制定的校内活动审批流程进行。本细则由校团委会同相关部门具体予以实施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