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生选课应遵循的原则
1、学生须根据所学专业的教学计划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同时参考导师的指导意见,通过教务网络管理系统来选择自己所应选修的课程。
2、学生选课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学习条件,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来完成所选课程的学习,并应注意先后修读课程的关系。本科生每学期修读课程总学分原则上不得少于15学分(大三下学期、大四学年除外),最多不能超过29学分。
3、选课时要注意查看学校制定的教学计划及选课通知,合理安排自己的上课时间,按时完成网上选课。
4、学生可自主选择授课教师;在一学期内有多位教师同时开同一门课程时,学生可根据自己学习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授课教师。
5、在规定的选课期限内,学生对新选的课程可进行退选操作或调整新选课程。选课结束后,不得退选或改选其它课程。
二、选课程序
1、选课实行三轮选课制(一般为每学期第9-11周)。
第一轮选课为初选,教务处将通过选课网站公布下一学期的课程表,学生可查阅并初步选择下学期的课程,包括任课教师、上课时间、地点等,不设人数上限,第一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根据筛选原则进行筛选;
第二轮选课为调整选课,学生对自己已选中的课程可以进行调整,第二轮选课结束后,教务处将根据筛选原则进行筛选;
第三轮为最终选课,设人数上限,选满为止。
正选阶段结束后,选课系统自动生成课程表,学生可以上网查询。
2、学生选课前,必须认真阅读《上海政法学院本科指导性教学计划》中有关教学计划和课程简介并听取导师的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选好必修课;有严格的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修读先修课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程。
3、学生选修课程,均须按规定的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网选课。
4、选课结果和课程表确定之后,学生不得改选或退选。
5、中途放弃修读者,仍按该课程的学分收取费用。
6、学生到毕业前,都可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查询入学以来所有所选的课程及修读情况。
三、选课注意事项
1、学生在选课前应做好充分准备,全面了解本专业的教学计划,
熟悉选课系统操作方法,选课结束后要及时上网校对自己的课程表。
2、选课由学生本人进行。在三轮选课结束后,因学生本人主观原因而未选、错选、漏选有关课程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3、选课结束以后,有部分学生因各种原因未完成选课,从而产生选课遗留问题。选课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1)选课期间生病住院(须提供住院证明);
(2)被人恶意退课或改选了全部或大部分课程的(需提供第三轮结束后课表作为证明);
(3)毕业学年的学生,漏、错选部分课程,而影响毕业的;
(4)毕业学年的学生,因校外实习与校内课程发生冲突,且客观条件允许换课的(需提供实习单位证明);
(5)学校各类发文(试读、复学、转专业等)时间与选课时间的差异造成未选课的;
4、选课遗留问题解决的程序
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格)→学院院长签字同意 → 教务处主管副处长签字同意 → 教务科解决遗留问题。
5、未参加选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修读和考核。已选课但未参加该课程的教学活动达1/3以上或未参加期终考核者(申请缓考者除外),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
6、重修选课的基本原则
(1)学生重修课程与初修课程上课时间不冲突,原则上应按时上课;
(2)如果学生重修课程与初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学生应填写重修课程(部分课时)免听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及所属学院同意,重修学生可以一学期听重修课4课时(两大节)以上;
(3)重修学分与正常选课学分总和不得超过29学分(含29学分);
(4)学生跟班插入重修,不再另开设重修班级。
四、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