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管理暂行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考场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对我校学生参加的各类教学环节考试(含考试、考查,以下统称考试)中违规(包括违纪、作弊)行为的界定和处分作出规定。
我校学生参加其他考试中违规行为的处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场允许规定以外的物品(包括各类通讯设备)进入考场,或者经指出未将不允许携带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就座,参加考试的;
(三)没有按要求对考试座位、桌内及座位旁边进行清理的;
(四)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拆开考试试卷的;
(五)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的;
(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七)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打暗号”或者做手势的;
(八)在考场或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九)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十)将试卷、草稿纸、答卷(含答题纸、答题卡等,下同)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做标记的;
(十二)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以任何形式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信息的电子器具参加考试的;
(二)未经同意,擅自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等电子类器具的;
(三)在桌面、手上、物品等处画写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的;
(四)在考查科目中抄袭他人成果的;
(五)翻阅、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开卷考试允许查阅的书籍、资料除外);
(六)已传、已接、交换、擅自拿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纸条
的;
(七)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或与他人交谈与考试有关内容的;
(八)在考试过程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九)故意毁坏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电子接收器具的;
(十一)由他人代*试或替代他人考试的;
(十二)偷取试卷,或者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十三)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凡在考试过程中,一经发现违纪行为者,监考或巡视人员均应停止该生的考试,该课程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
被认定为考试作弊的,应立即停止该生的考试并取消该课程当学期的考试资格(含学期补考),当学期该课程成绩作零分处理。
第六条 出现本细则第三条中任何一项违纪行为的,应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1~7项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8~9项行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10~12项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出现本细则第四条第13项行为,视情节轻重和作弊者态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七条因考试违纪或作弊已受过处分,在考试中再次出现违纪或作弊行为的,应加重处分。
第八条学生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申诉程序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