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6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治校,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规范校内学生申诉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上海政法学院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申诉对象是:在上海政法学院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生、研究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的申诉事项是: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处理决定;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决定;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事项。

第四条学生对同一事项的申诉,以一次为限。

 

第二章  学生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公开公正、依法依规处理学生的申诉申请。

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并任命其组成人员。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查,作出复查结论;

(三)对确需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责成相关部门按规定程序予以撤销或变更。

第七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但不参与表决。

第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组成,非常任委员享有与常任委员同样的权利。

常任委员共计5席(不含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团委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等担任,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

非常任委员共计6席,包括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各3席,针对特定申诉事项随机抽选产生委员人选。非常任委员设置候选人名单库,分别由校工会、校学生会推荐,总人数不少于20人,每年更新一次名单。

第九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负责学生申诉的受理和日常事务的处理。


第三章  学生申诉处理规则

第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时,出席委员的人数不得少于8人,且非常任委员中的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均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以不公开形式举行。

第十二条复查结论作出之前,申诉人、原处理机构或者相关人员不得单独接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施加任何可能妨碍委员公正处理的影响。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遇有上述情形,应在会议上说明。

第十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学生或者原处理机构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学校处理过程中的当事人,或与该事件有利害关系的;

(二)是申诉人的近亲属,或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与申诉人或学校处理过程中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四)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主任的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集体决定。

在没有接到申请回避的情况下,也可以按照上述程序决定回避。

第十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包括复查结论在内的任何决定,都须赞同票数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并经主任签字后生效。


第四章  学生申诉的提出和受理

第十六条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申诉人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学生提出申诉应本着诚实、严肃的态度。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诉。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所在学院、专业、班级,学号、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申诉人本人签名;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五)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的复印件。

学生提交申诉申请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可以对有关材料进行增减调换,并签字确认。

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结论之前,申诉学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撤回申诉申请书。

第十八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收学生的申诉申请书后,应进行形式审查。

对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应出具接收回执,并从接收之日起计算时长。

对不满足本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应退回补充。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

(二)申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的;

(三)申诉事由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的;

(四)申诉人对同一处理决定的申诉次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申诉申请,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章  学生申诉的复查和听证

第二十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后,应公开抽选非常任委员;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处理或处分中的事实认定、证据收集、适用依据、处分程序等进行复查;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

情况复杂不能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的,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复查一般以书面审查为主,也可对涉及申诉事项的当事人进行询问。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及时将申诉申请书副本送交对申诉人作出处理决定的机构,要求其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供处理过程中的相关档案。

申诉事项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在复查过程中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复查过程中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决定召开听证会。

申诉人也可申请召开听证会,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在接到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第二十三条听证会一般应公开进行,并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

听证会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申诉人和原处理机构代表应参会。如果因故不能到会的,可以委托1名代理人参会。

听证会应形成听证笔录,并由听证会参与人签名或盖章确认。

第二十四条复查结论应以书面形式作出,一般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一)同意原处理决定;

(二)认为原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认定不清、发现新的重要证据、处理依据错误或者在处理程序上有错误,可能对原处理决定有实质性影响的,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处理决定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复查结论书应及时送达申诉人本人,并由其本人在送交回执上签收。

如申诉人对复查结论有不同意见,可如实在送交回执上写明。

如申诉人拒绝签字,则由学校工作人员在送交回执上说明拒绝签字的情况,并由在场的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如申诉人下落不明,可以公告送交。公告送交可以在学校指定的公告栏上张贴公告,或者在学校指定的网站上发布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交。学校工作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公告送交的过程,并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

第二十六条复查结论书应当抄送原处理机构,并以适当形式公布,但公布范围不得超过原处理决定的公布范围。

第二十七条申诉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一)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同意原处理决定的复查结论,申诉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复查结论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原处理机构作出重新研究决定的建议,原处理机构重新研究后作出复查决定书,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书仍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上海政法学院接受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于涉及已毕业学生撤销学历证书、撤销学位证书的申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在申诉期间,学校对申诉人的处理决定继续有效,一般不停止执行。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经20181022日第1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校内规章中与学生申诉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