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工作,现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任课教师的管理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由教学、科研经验较丰富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担任。少数师资力量薄弱或性质特殊的课程,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工作主管领导审批,可由教学效果好、具有博士学位的副教授担任。初次讲授研究生课程者,其课程教学大纲应由该学位点组织同行专家审阅。
第三条 在每学期开学4周内,任课教师须向研究生部提交本人主讲课程的教学大纲(内容包括课程名称、课程编号、适用专业、课程性质、学时、学分、预修课程、课程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教学目的与要求、课程内容简介、教学进度、教学方式、选用教材与参考书目、考核方式等)。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材由任课教师指定。任课教师可以指定正式教材,也可以指定参考书目,或既指定正式教材又指定参考书目。有关教材和参考书由研究生自行决定是购买还是借阅。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认真备课,写出详细课程计划或教案,并不断更新和完善教学内容。任课教师课堂讲授应做到观点正确、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注意学生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的培养。
第六条 研究生培养方案是制订研究生培养计划和研究生选课的依据,培养方案中列出的课程应按时开课,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停课、更改课程核心内容和授课学时。因故要求停课或更改学时,须于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提出书面报告,经学位点负责人同意、主管领导批准后报研究生部备案方能作出相应安排。
第七条 为保证课程教学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任课教师因生病、出差等原因需要调整授课时间,须由本人提前提出课程安排变动、调课申请,一周以内的,要学位点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的,要报主管领导批准,最后报研究生部备案。相关的课程变动信息须及时通知到学生,空缺的课程在合适的时间补齐。
第三章 课程管理
第八条 各学位点应认真制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以保证研究生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课程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顺利进入学位论文研究阶段。
第九条 按照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若选课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则可以正常开课。若选课人数在7人以下,一般将推后开课。若某门课连续两年内推后开课,在重新修订培养方案时原则上予以删除。
第十条 各学科课程一般应以课堂教学为主,可采取讲授与研讨结合、讲授与实验结合、案例分析、专题讲座、情景模拟、学术报告或在教师指导下学习相关专著和文献等教学方式。
第四章 研究生修课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根据本专业培养方案及个人培养计划的要求在导师的指导下选定修读的课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选课。
第十二条 研究生选课应慎重,课程一旦选定后,一般不可更改。在某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内,研究生若需退课,须经导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到研究生部办理退课;课程开始授课三周后,研究生即不得以科研任务重、修课难度大、课程冲突等理由退课。学期中若确因休学、复学等原因需退选、改选课程者,必须经导师、相应课程任课教师和学位点负责人批准并到研究生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研究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到校外研究生培养单位修读部分课程,需由导师、相应学科负责人批准同意,报研究生部备案后方可进行。研究生应按照开课单位的规定选课、参加课程学习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我校根据开课单位成绩主管部门出具的正式成绩单,承认其课程成绩和学分。研究生在校外修课期间所需的一切费用,由研究生承担。
第五章 研究生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对于已选课程,研究生必须随班听课,并按计划完成课程的各个教学环节包括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总成绩应由期末成绩和平时成绩(包括出勤、完成作业以及课堂讨论情况和平时测验)组成。通常,平时成绩占20%—30%,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决定。考查可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作业、口试结果等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六条 研究生基础英语课考试一般采用笔试(闭卷)。其它公共课、专业课或选修课的考核方式可采用开卷、口试、写调研报告或课程论文等,具体由任课教师确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的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对某些专业课程也可记“通过”或“不通过”。百分制满60分为及格;“通过”或及格以上均为合格。
第十八条 各种考核形式的具体要求:
笔试应有正规考试试卷,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
课程论文旨在培养、训练和考核研究生综合运用已学课程的理论和知识,进行科学研究,解决本学科领域内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能力,并使研究生受到查阅、述评文献,制定研究方案及论证、撰写论文等的科学研究训练。课程论文要符合学术论文的基本规范,一般应包括论文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内容,内容要与本门课程相关。
调查报告是对社会上某一个问题或事件进行专门调查研究之后,将所得的材料和结论加以整理而写成的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标题、开头、主体、结尾和附件等部分。调查报告应具有写实性、针对性、时效性等特点。
文献阅读报告是在对某研究领域的文献进行广泛阅读和理解的基础上,对该领域研究成果的综合和思考。一般包括题目、摘要、关键词、正文和参考文献等主要内容。文献阅读报告可以是经典文献的述评,也可以是文献综述报告。
第十九条 研究生因病(须有学校指定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和有关证明)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而需缓考的,必须事先提出书面申请,由研究生部批准后方能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二十条 研究生修完某门课程,考核合格,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不合格者,允许其于下学期开学三周内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者,交纳相关费用后重修该门课程。
第六章 研究生课程成绩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认真阅卷,按时、准确登录学生成绩,并将成绩登记表及所有学生的答卷(或课程论文、调研报告、文献阅读报告等考核资料)送交研究生部存档。
第二十二条 书面成绩登记表务必做到准确、清楚,杜绝差错,如有修改须由阅卷教师本人签名。
第二十三条 原始成绩单由研究生部长期保存。
第二十四条 根据学校关于考试管理的有关规定,凡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为零分,并且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为确保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研究生部应对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及时了解各门课程的教学情况,广泛听取学生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任课教师岗位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才表现、教学工作(教学态度、教学效果)、科研能力(包括科研、教研项目和科研经费)及指导研究生等情况;考核结果可作为下一年度硕士生导师继续上岗有招生数额及任课教师续聘、学位点教学质量评比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在年度考核中,如有不能切实履行研究生任课教师职责、违反学术规范、因有悖师德、责任心缺失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暂停招生、取消任课教师资格及导师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