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授课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保障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特别制定本评价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章 教学质量评价原则和内容
第一条 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二条 评价对象为承担我校研究生课程教学的所有教师和所有课程。
第三条 评价内容包括学生评教、专家评教和教师自评三部分。评教指标主要针对工作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四条 教学质量评价工作由研究生部和各二级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课程教学测评内容
第五条 学生评教
学生评教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每门课程须经四分之三以上的应参与学生评教,评教结果方为有效。
第六条 专家评教
学校聘请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成立学校教
学督导组。教学督导采取计划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对研究生部所开设课程的实施听课(每次至少1节课),并对听课结果做出书面评价,由研究生部收集汇总听课意见。
研究生部组织教学督导听取所有教师与课程的授课,学期结束汇总报送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在研究生教育管理会议上将督导评价的结果与任课老师进行交流。
第七条 教师自评
授课老师需对教学情况进行自我评价,自评时段为完成三分之二教学任务后的阶段。自评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效果、学生出勤情况以及教学改进的方案等。
第三章 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认定及处理方法
第八条 教学质量评价分四个等级:A(90分以上)、B(80—89)、C(70—79)、D(69分以下)。
第九条 学校结合学生评教、专家评价、教师自评情况,确定课程的最终评价结果。
第十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计划的依据之一。原则上根据每三年的教学评估结果,并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取消课程、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等。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价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
第十二条 授课教师可通过研究生管理系统查看评教结果和其他反馈意见,作为调整与改进教学的参考。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果,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定、优秀教师和优秀教学成果奖评选及各种奖励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班)次评估不合格(评价结果为D类)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担任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评估机构应将评估结果通知本人所在学院及导师组。
第十五条 硕士研究生课程连续三年选课人数少于10人,下一年度起停止开设该课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