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6浏览次数:10

教学是研究生培养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为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教学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研究生教学事故的认定

研究生教学事故是指在研究生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教师或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各种责任事故行为。

研究生教学事故依据其情节和造成的后果分为:Ⅰ级事故、Ⅱ级事故和Ⅲ级事故三个等级。

(一)Ⅰ级事故(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重大影响,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Ⅱ级事故(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严重影响,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Ⅲ级事故(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在教学活动及其相关工作中,由于责任人直接或间接的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受到一定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二、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程序

(一)研究生教学事故由研究生部负责认定。责任人、发现人或知情人在发现有关事故情形后,应及时向研究生部报告。研究生部查实后按一次一表的方式作好记录,并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发至责任人所在部门。“教学事故记录表”应明确列出责任人(一人或多人)。有关负责人对本部门事故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

(二)责任人所在部门在接到“教学事故记录表”后,应立即了解事故情况,在一周内将“教学事故记录表”送交研究生部。事故责任人可书面陈述有关情况。

(三)研究生部根据事故情况,依据本办法认定研究生教学事故。Ⅲ级事故由研究生部主任核定;Ⅱ级事故报主管院长核定;Ⅰ级事故报校长核定。

(四)若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可在接到教学事故处理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研究生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及复核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研究生部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结论。

三、研究生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Ⅲ级事故的处理:

1、科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5/次。

(二)Ⅱ级事故的处理:

1、系、部、处、室等部门内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10/次。

(三)Ⅰ级事故的处理:

1、全院通报批评;

2、事故责任人不能参加当年度先进评选,取消当年度职务、职称晋升资格;

3、在事故责任人当年度考核时扣除30/次。

4、对认识态度差,影响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事故责任人,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调离工作岗位或解聘。

四、附 则

教学事故处理的文件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研究生部,一份送责任人所在部门,另一份送人事处,作为考核、评聘、晋级等工作的依据。

本规定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附:教学事故分类与等级表

一.教学类事故

等级

1

在教学活动中散布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出现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的言行,造成恶劣影响的。

2

未经批准,未完成教学任务的。

3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上课迟到10分钟以上,或提早下课5分钟以上的。

4

并非不可抗拒的原因擅自缺课的。

5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由别人代课

6

教师在上课或其他教学活动中使用通讯工具,影响教学的;或教师无特殊原因擅离课堂10分钟以上。

7

未经学位点同意,舍弃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内容1/4以上的。

B.考试与成绩管理类事故

等级

1

考试命题违反规定或试题出错:1)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2)致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或严重影响学生考试成绩的。

2

试卷命题、印刷、传送、存放等过程中,泄露试题:1)过失造成试题泄密,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未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2)过失泄题,责任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影响考试正常进行的;3)故意泄题的。

3

考试(或课程论文)评分后,无法提供学生考卷(课程论文):114份的;25份以上的;3)在试卷抽查时,有关部门责任人不能提交有关抽查材料5份以上的。

4

监考教师没有履行职责的,或在监考过程中有聊天、听耳机、看书报等不尽职行为的。

5

主、监考教师对考场中违纪或作弊事件隐匿不报的。

6

擅自改变考试时间或延长考试时间10分钟以上的。

7

在考场上向学生提示考试答案的。

8

试卷试题或标准答案出错:15%14%的;215%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