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奖励我校广大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方面的突出成绩,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投身教学的积极性,提升我校课堂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定范围
承担全日制本专科教学任务,具有主讲教师资格的专任教师。
二、评定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书育人,品行端正。
(二)长期坚持在教学第一线,系统讲授2门(含2门)以上课程,其中一门必须是基础课或专业主干课,连续二年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工作量以及本系安排的教学任务。所授课程在全校,乃至全市有影响和特色,起到示范效应。
(三)教学内容及教材。教学内容注重基础性,启发性和先进性。基础性是指基本原理和方法讲述清楚;启发性是指能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先进性是指介绍最新的学科动态,将科研成果与教学内容有机结合。选用国家、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及获奖或特色教材等讲授。
(四)教学方法及手段。采用启发式、研讨式、案例教学等灵活有效的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多样化,积极引导学生参与课堂讨论,课堂气氛活跃。多媒体课件图文并茂,符合多媒体课件基本要求,形象生动,教学效果好。
(五)连续2年在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学生:督导:教学工作考核=4:3:3)中被评为优秀,或获得省(部)级教学奖励。
(六)教学研究工作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二项:
2年内参与校级(含)以上重点课程建设;2年内参与校级以上教研、教改项目;2年内公开发表一篇教研论文。
(七)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近2年有教学事故者;近2年所讲授课程有一门教学评定等级为不及格者。
三、评定程序
(一)申报与资格审核
1.个人申请:对照评定条件,参评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填写《课堂教学示范岗人选申请表》,并提交近三年个人教学工作及教学研究成果复印件。
2.各学院(部、中心)推荐:各学院(部、中心)成立以院长(主任)为组长的推荐工作小组,对照评定条件,认真核实申请人参评资格,经评审后确定推荐名单,同时在推荐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加盖部门公章,连同近三年参评人教学工作及教学研究成果复印件,报送教务处。
3.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根据评定条件,对参评人进行资格审核。
(二)全校初评与终评
1.成立由教学督导、同行专家、学生代表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的评审组(20人),评价参评人的公开课后,通过投票方式产生10位候选人。
2.由校领导及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在10位候选人中确定3~5位课堂教学示范岗人选,由校长办公会审定最后人选。
四、待遇
(一)每月1000元津贴,颁发荣誉证书;
(二)优先获得教学研究基金、教材建设基金资助;
(三)被评定为教学示范岗的人选,在本学年无教学事故,可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时免于教学考核。
五、课堂教学示范岗人选每一学年评定一次,岗位资格仅在本学年有效。
六、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优秀教学奖励条例(沪政院办字[2004]29号文件)终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