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辅导员值班规定

发布者:包丽丽发布时间:2020-10-16浏览次数:10

第一条  辅导员值班制度是加强学生管理和应急处置的重要保障。为进一步规范辅导员值班工作,明确职责,严肃纪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辅导员值班工作由校学生工作党委统一领导,校学生工作部组织实施。

    校学生工作部辅导员职业发展中心具体负责辅导员值班的计划编排、考勤管理、检查监督等。

第三条  以下人员原则上应参与值班:

    (一)校学生工作部在编人员(不含招生办);

    (二)校团委在编人员;

    (三)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学生辅导员;

    (四)学生社区管理中心管理员(生活辅导员)。

第四条  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辅导员,可向校学生工作部提出“暂不值班”的申请:

    (一)年满55周岁;

    (二)女性辅导员在生育前三个月至生育后一年;

    (三)长病假或大病初愈;

    (四)其他不适宜值班的情形。

第五条  辅导员值班时间如下:

(一)工作日:17:00-次日8:0021:30之后可就寝);

(二)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8:00-次日8:0021:00之后可就寝)。

第六条  辅导员值班实行团队值班、值班长带班。除寒暑假外,值班团队中至少应有1名男性辅导员。

    工作日的值班团队为4人,其中1人为值班长;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的值班团队为3人,其中1人为值班长;寒暑假的值班团队为2人,其中1人为值班长。

    除寒暑假外,值班长一般由校学生工作部部长、副部长,校团委书记、副书记,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以及学生工作部所属各中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辅导员值班计划按以下四个独立序列分别进行编排,互不替代:

    (一)工作日序列:按学期进行轮转编排,学期初公布;

    (二)双休日序列:按学期进行轮转编排,学期初公布;

(三)法定节假日序列:按自然年进行轮转编排,12月底公布;

(四)寒暑假序列:按假期进行轮转编排,放假前公布。

    辅导员值班计划的编排要坚持公正有序、公开透明,确保每人每个序列的值班次数大体平衡。

    辅导员值班计划一经公布,应严格执行。

第八条  辅导员确有特殊原因无法按计划值班的,须自行协商调班,严禁由同一值班团队的辅导员代班。

值班长不得与非值班长调班。

值班长调班须经学生工作部分管部长同意后,提前1天报辅导员职业发展中心备案;其他辅导员调班须经所在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组织负责人同意后,提前1天报辅导员职业发展中心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值班实行定点值班。除就寝时段外,值班团队必须安排至少1人驻守值班室,不得脱岗。

    校学生工作部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校内值班宿舍,一般为两人间。在就寝时段,值班辅导员必须入住值班宿舍,未经批准严禁离校。

第十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的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一)巡查教学、餐饮区域的基本秩序;

    (二)巡查上政易班·木槿校园影院的基本秩序;

    (三)巡查学生社区,走进学生寝室开展谈心谈话;

    (四)督导“学生事务一门式服务平台”的运行,接听校长热线,接待学生来访;

(五)巡查晨跑活动;

    (六)现场处置学生突发事件,并及时上报校学生工作部;

    (七)记录上级部门来电来函,并按程序进行处理;

    (八)校领导、校学生工作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辅导员值班期间的基本工作要求如下:

    (一)执行值班计划,按规定时间到岗签到;

    (二)加强团队协作,值班长应在全员到岗后召集碰头会,明确值班任务和分工;

    (三)履行值班职责,按照“首问负责”的要求回应学生诉求,深入学生中掌握第一手情况;

    (四)保持安全警惕,突发事件发生后须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第一时间上报信息,重大或紧急情况可直接上报校领导;

    (五)遵守值班纪律,不得擅自脱岗、离校,不得在值班宿舍留宿非值班人员;

    (六)保持通讯畅通,做好值班记录和值班交接;

    (七)爱护公共财物,保持值班室、值班宿舍干净整洁。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对辅导员值班的考勤和考核,坚持从严管理,对违反本规定的个人应予批评教育。

    辅导员值班表现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十三条  值班辅导员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诫勉谈话,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值班期间擅自脱岗(在校)一学期累计四次及以上;

    (二)值班期间擅自离校一学期累计三次及以上;

    (三)值班期间未到岗(未调班)一学期累计两次及以上;

    (四)发生学生突发事件后没有到场,或者到场时间明显晚于合理估值;

    (五)一学期内出现上述两种违规情形(不受次数所限);

    (六)造成一定后果的其他失职或损害学生利益行为。

第十四条  辅导员值班可享受相应补贴,补贴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经校学生工作党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自201951日起施行。

校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本规定,并根据本规定完善相关程序,设计相关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