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关于上海高校教师教育教学岗位职责的指导意见(试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市属本科高校骨干教师教学激励计划试点工作的通知》,倡导教师更多地参与本科生课外学业指导工作,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对象
以受聘担任本科生导师为主体的学校在编在岗教师均应遵守学校自习辅导制度,在晚上自习时间段辅导本科生学习。
二、工作程序
(一)教师负责安排自习辅导时间及地点。
(二)各学院(部)负责汇总本部门教师自习辅导安排信息并在学院(部)网站公布。教务处负责汇总全校教师自习辅导安排信息并在教务处网站公布。自习辅导安排信息包括辅导教师姓名、职称、辅导时间、地点等。
三、考核要求
(一)教师每周按照公布的时间地点参加自习辅导,自习辅导时间须达到学校要求。
(二)教师根据所担任的本科生导师类别,分别就学生学业、科研创新与学术提升,以及创业就业等主题,对学生进行自习辅导。
(三)教师自习辅导安排在每学期第1周至第15周,每周辅导时间不少于一个晚上。
(四)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自习辅导的教师,须提前向所在学院(部)请假,并告知相关学生。
(五)自习辅导教师需热情接待学生咨询,详细、耐心解答学生问题,每次辅导答疑后需填写指导记录作为考勤依据。
四、激励办法
(一)教师自习辅导津贴包含在教师本科生导师津贴总额中,于学期结束考核合格后发放。
(二)教师履行自习辅导职责情况与本人本科生导师年度考核、绩效工资、职务晋升等挂钩。
五、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