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根据上海市教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普通高校继续教育转型发展的指导意见》( 沪教委终[2017] 4号)、《本市普通高校开展继续教育工作若干指导意见》(沪教委终〔2010〕16号)和《上海政法学院两级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以学校名义举办的具有社会服务性质的各类不颁发本校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教育培训活动。
第三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二级管理体制。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承担学校各类培训工作;校内承担教学、科研任务的二级学院在确保完成基本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以学校名义举办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
学校非办学实体性质的处、室、所、中心、教研室以及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资源(场地)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党政部门承办的上级部门委托的政策性的培训除外。
第四条 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是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归□管理部门,在学校继续教育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应当履行申报审核手续,经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审核完结,方可办学。
第六条 上合培训基地培训项目和CCN国际预科中心培训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审核
第七条 在非学历教育培训办班之前,申请办学单位应当按照学校规定履行办学合同签订程序,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计财处、保卫处、后勤保障处、学工办等职能部门会签。
申报材料包括拟签订的合同、对方主体资质证明材料(合作培训的国内培训机构需提供上海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等)和办学项目登记表等。
第八条 合作办学项目,是学校的法人行为,各办学单位未经学校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以各自名义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各自名义颁发结业证书。
合作办学,是指在校外设立教学点办学或在校内外进行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
设教学点办学,是指学校租赁校外场地和教学设施办学。
联合办学是指学校与合作单位在招生、教学和管理等方面有实质性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办学,共同承担责任的合作办学形式。
各办学单位需要与国(境)外办学机构合作办班的,还应当报经国际交流处审批、备案。
第三章 招生宣传
第九条 经审核举办的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每期开班在校内外发布招生广告、宣传资料的,办学单位应将资料样张报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备案审核后方可制作发布。办学单位应保证备案广告宣传资料的内容真实、合法。
第十条 送审材料一经备案,办学单位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则需重新进行备案。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原则上应当由本单位一位领导分管非学历教育工作,加强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和学员管理制度,保证教学质量,维护学校声誉。
第十二条 办学单位应向学员公示开班时间、上课地点、教学计划、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并严格按照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教学培训计划开展教学工作,选派合格的教师承担教学任务。
第十三条 培训学员如需进出校园,应当根据需要由举办部门向保卫处申领上海政法学院“出入证”,作为学员进出校门的证件。对于未办证件的学员,门卫有权禁止其出入校园。办班结束后,办学单位负责人应当收齐结业学员的出入证,交回保卫处。所有学员应当遵守校园管理的相关规定,接受学校保卫处和其他管理部门的管理。
若制作“培训学员证”的,可将名单、人数报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证书发放
第十四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项目结束后,可以向培训学员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培训结业证书”或“单科合格证明”,盖有“上海政法学院教育培训专用章”。
办学单位不得以本部门名义向参加非学历教育的学员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和结业证明等证书。
第十五条 办学单位办班需要颁发非学历教育结业证书的,应在项目开班申报时提出申请,并在培训结束前一周根据实际情况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申领结业证书,并按规定做好发证签收工作。
第六章 结项归档
第十六条 办班结束后两周内,办学单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办理培训班结业备案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结项表》。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按档案管理要求做好非学历教育培训资料的归档工作。存档材料包括:培训协议书(合同)、办班登记表、学员报到登记表、培训手册、结项表、其他需要存档的材料。需要学校归档的,应及时将材料移交学校档案室。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经费统一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并按照学校财务两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办学单位所收取费用应当进入学校财务统一账户,不得在校外私设账户,不得隐瞒、截留收入。
第二十条 各办学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由计财处开具发票。不得使用其他收费凭证,不准不开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一条 各办学单位需要支付合作办学费用的,应当持有关“办学协议”,按规定程序办理支付。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学校按其总收入的15%提取管理费,其余为办学单位所得。教室使用费、空调费、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由办学单位据实结算。结余经费作为办学单位的发展基金。
发展基金可以用于项目建设、课程开发、补充办公经费、添置教学设备等有助于推进事业发展的各类支出。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承办的各类培训,培训所得全部上缴学校。
第八章 责任承担
第二十三条 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所办班负领导责任,当事人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经批准的各类办班,学校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向其提供教室、实验室、办公室等条件。对于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学校没收其获得的全部收入;产生不良后果的,学校取消该办学单位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办学资格,并对主要领导予以相应行政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办学单位如违反本办法举办非学历教育,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不具备教学条件或办学力量不足,质量不能保证的,责令其限期整顿或停止办学,并退还所收费用;
二、对弄虚作假、蒙骗学员、借办学之名营私牟利及违反学校财经纪律的,应当立即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责成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三、对私自印发结业证明(书)的,责令追回证书,并追究单位领导和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而影响到学校正常学历教育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的,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办学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应不断建立健全非学历教育培训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加强对办学单位办学的检查与指导,不断促进办学单位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办学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 非本校办学单位,未与上海政法学院签订合作协议,不得以 “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上政”名义办学,不得在校园内开展培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在此之前下发的有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文件,内容与本办法发生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培训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