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7-14浏览次数:599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外出实习安全规定

           

为加强我校实习工作安全管理,保护学生实习期间的人身及其它安全,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生参加实习前的安全教育与管理

1、在校学生参加我校教学计划内的认识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二级学院必须要求带队教师在实习开始前了解实习单位的安全要求,与实习单位相关人员就学生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

2、学生参加实习前,建议二级学院与学生及学生家长(或法定监护人)签订实习安全三方责任书。

3、学生参加实习前,各二级学院和带队教师需对实习学生进行劳动安全、交通安全法制教育,了解实习单位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督促学生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规定及保密规定,重视劳动安全防范,杜绝各种意外事故发生。同时带队教师要与实习学生保持联系以便化解各类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安全事故。

4、由于专业实际需要去高海拔地区、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地区实习的,二级学院应在实习开始前对学生做好相关安全教育。

 

二、学生参加实习期间的安全管理 

1、二级学院要求实习单位在实习期间对实习学生进行有关的劳动纪律、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知识教育。

2、参加认识实习、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的学生要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组织纪律,服从实习单位的工作安排,按照劳动规定实习,确保劳动安全。学生若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本人负责或按实习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处理;学生因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规定而造成实习单位和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根据实际情况担相应法律责任。

 

 

 

3、实习单位要重视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本单位其它相关规定,预防学生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事故。

4、鉴于实习学生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教育督促学生要遵纪守法,增加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告诫学生必须遵守法律以及学校对学生管理方面的规定,学生若发生民事纠纷或违法犯罪行为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因专业需要而去高海拔地区、地质灾害高发地区及其它具有安全隐患地区实习的,带队教师除在实习开始前需对学生做好相关安全检查和安全知识教育外,一旦学生发生人身伤害及意外事故,除在得到消息后的第一时间协助实习单位尽快处置外,必须及时向学校学生工作部汇报情况并按学校相关规定妥善处理。

6、在上海市以外的省市地区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的学生,二级学院按规定生师比配备带队教师,带队教师应与学生保持经常联系,并做好学生实习情况记录。

 

三、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1、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实习单位的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应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学校配合处理善后工作;因学生不遵守法律法规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相关规定擅自行动而发生各类意外事件的,由学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2、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其它未尽事宜,均按国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上海政法学院教务处

                                                                                    一七年五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