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处级干部出访、进修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173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处级干部出访(出国境访问、交流、考察、学习等)和进修(国内访学、产学研等)活动的管理,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处级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的各类出访、进修等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处级干部是指学校现职正处级干部、副处级干部和正、副调研员。

第四条 申请出访、进修应遵循以下流程审批:

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学院)签署意见——党委组织部签署意见——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经过专家审核遴选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党委会讨论——公示。

第五条 审批流程中的职责:

(一)申请人:说明申报理由、时间安排、管理工作安排、经费来源等情况;

(二)所在部门(学院):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部门(学院)工作实际,通过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初步意见;

(三)人事处:将经过专家审核遴选的候选人反馈组织部,并对党委会讨论确定后的人选进行公示;

(四)党委组织部:根据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并签署意见;

(五)分管校领导:根据分管工作实际,提出并签署意见。

(六)校党委会:候选人确定后,审核候选人审批流程是否规范,意见是否一致,讨论是否同意。

第六条 出访时间超过半年的,应在出访前免去现任的处级领导职务。

进修时间超过半年、不能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应在进修前免去现任的处级领导职务。

第七条 新提任的处级干部试用期满,并为学校服务一年后方可申请出访、进修。

第八条 同一部门(二级学院)党政正职不宜在同一时间段出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出访,应经党委会批准。

第九条 处级干部的出访审批流程尚未完成,不得办理后续手续。凡未获批准而出国(境)的,按擅自出国(境)处理。

第十条 在国(境)外期间应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外事纪律,未经批准不得逾期滞留。

第十一条 党员干部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的身份参加公开活动,如有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科级干部出访、进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