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及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来源:暂无发布时间:2017-08-22浏览次数:2081

 

为了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鼓励和支持各党总支、党支部不断探索和创新党建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党费收缴

(一)收缴标准

在职教工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二)其它规定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教工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二、党费下拨

学校党委每年3月份根据上一年度交纳党费情况开展党费下拨工作,同时为了给基层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进一步提升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每年从学校行政经费中划拨党员活动经费和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具体预算标准如下:

(一)党费返还:原则上按照党员上交党费的20%返还,并根据当年党建工作形势和任务适当增减返还比例。上交党费的60%按照规定交上级党组织,其余部分学校留存。

(二)活动经费:按照在职教职工党员、退休(含离休)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100元,学生党员每人每年不少于50元的标准,进行等额配比。各基层党组织党员人数以当年核拨时的统计为准。

(三)专项经费:学校设立党建工作专项经费,根据当年工作任务和需求确定下拨额度,实行“上报计划——下拨经费——提交成果”制度。

三、党费使用

(一)使用范围

1、开展党日活动。用于丰富党建活动内容和形式的必要开支,例如门票费、路费、住宿费以及必要的其它费用。

2、党员经常性教育管理。用于党支部自身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所需要的学习培训、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3、服务党员。用于走访、慰问、表彰、奖励党员和关心生活困难党员,为党员学习、生活和工作提供服务。

4、创新探索。用于进行基层党建工作形式与载体的创新性探索。

(二)使用原则

党费(含党员活动经费、党建工作专项经费)只能用于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用于组织党员教育、学习以及各种党内活动。用于参观、餐饮方面的返还党费和党员活动经费不得超过下拨经费的30%,专项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于参观、餐饮。

(三)使用管理

1、学校返还的党费,由党委组织部在每年第一季度按照上一年度党员上缴党费情况统一进行返还。学校下拨的党员活动经费、专项经费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2、各党支部书记应制定本支部年度经费使用预算,明确党员活动经费的使用范围、金额,并对费用票据等进行把关和初审。使用经费在填写好相关费用报销单后,交由党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审核登记,经党委组织部部长签字后到计财处报销。

3、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本单位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定期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通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

4、党建工作专项经费由党委组织部统筹,根据上一年度提交成果和经费使用情况确定足额下拨、少拨或停拨。

四、本规定解释权归上海政法学院党委组织部。

五、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