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学生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沪政院人(2012)81号

第一条  本办法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学生助理的管理工作,促进我校学生助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助理定义

学生助理是指能以全脱产方式协助用人部门工作并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在校大学生。

 

第三条   学生助理基本原则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严格控制,规范合法,加强管理,保障权益,避免纠纷的原则。

(二)坚持先报批,后使用和“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助理人员基本条件

(一)本校或校外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有较高的思想觉悟、优秀的道德品质;有较强的原则性和纪律性;学习成绩优良;没有任何违纪行为;

(三)有较强的责任感、服务意识和交流沟通能力,有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

(四)能够正确处理学习与工作的关系,能全脱产从事学校安排的学生助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助理岗位申请及聘用

用人部门在编人员紧缺无法完成工作任务的,可以在核准的编制范围内申请聘用学生助理。

用人部门需招录学生助理人员的,须填写《上海政法学校非在编人员岗位申请表》(见附件一),经人事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由用人部门对外发布招聘启事,并安排面试事宜。学生助理人选确定后报人事处备案。

 

第六条  用人部门的责任

学校各用人部门应对学生助理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学校和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重申岗位职责、布置工作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等,教育学生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和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各用人部门应对学生助理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完善对学生助理人员考勤、奖惩等的记录工作。每月月底前将考勤记录汇总至人事处。

 

第七条  学生助理人员待遇

学校为学生助理每月提供补助1500元,不享受学校免费工作午餐。

 

第八条 终止学生助理关系

聘期内,用人部门因故需终止聘期的,应提前十五天通知学生,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九条  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