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岗前培训暂行规定》

沪政院人字[2006]69号

 

为确保我院新聘任的教师能够尽快地掌握教学理论和教学方法法完成角色转换,以培养其教师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以及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胜任教育教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教师岗前培训的范围和对象

我院新聘任到教师岗位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包括应届毕业生、从非高校系统调入或从其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

从其他高校调入我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原则上也应参加岗前培训。

二、培训内容

1.校史、校情教育

2.相关课程的学习

非高等师范院校教育类毕业生,须参加《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教师职业道德》等课程学习。

高等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毕业的新聘教师,可免修《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高等教育方法概论》。

3.专题报告或讲座

根据情况安排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讲座和报告(如学院教学工作规范;学院其他有关的教学、科研、人事管理制度;多媒体教学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等)。

4.教学观摩活动

组织校内公开课,观摩学校教学实践水平较高的教师的课堂示范教学,并进行课后讲评交流。

5.课堂教学实践

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或与本人专业相关的单位安排实施。要求教师于岗前培训结束之后的本学期内,就自己从事的专业教学写出教案,并根据教案进行课堂试讲,由学院教务处会同教师所属教学单位组织教学督导和同行专家听课讲评(要求将教学督导和专家的听课表集中上交教务处存档)。

三、教师岗前培训的形式

教师岗前培训以集中培训为主,培训时间一般在每年7月至9月间,具体时间由人事处根据学院每年新聘教师的情况统一安排。

四、培训组织管理

新聘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由学院人事处主管。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根据各自的职能组织培训内容,开展培训工作,确保培训质量。

五、教师岗前培训纪律

参加培训的教师必须遵守考勤纪律,不得无故迟到、缺席。因故不能参加培训者,必须事前请假。因事请假必须持所属部门证明,因病请假必须有医院证明。无故不参加培训的,不得担负教学工作。

六、教师岗前培训经费

教师岗前培训经费原则上由学院承担。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考证费由个人承担。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