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试行)

《上海政法学院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试行)》

                       沪政院人字[2008] 69号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了不断提高学院教职工队伍素质,促进和支持教职工提升学历层次、提高业务水平,规范对本院教职工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统一管理,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攻读各类学历、学位(不含非国民教育系列)。

(一)专任教师在本院工作2年以上、其他教职工在本院工作5年以上,表现良好的教职工(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及以上);

(二)系(部门)教学、科研或行政骨干;

二、本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在职参加培训。

参加在职继续教育(培训)期间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第三条  继续教育的要求

在职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和专业方向应与本人原专业相近或相同,为学院学科建设或本职工作急需。

第四条  继续教育种类

本办法中指的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培训)包括:

一、岗前基础培训

(一)教育理论培训

凡非师范类专业毕业和未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人员进入我院教师岗位工作,须在进院一年内通过《教育学》、《心理学》、《教育方法》课程的考核,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

(二)岗前综合培训

新进入学院工作的教职工,须接受上岗前的综合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教学、科研任务要求和学院的规章制度。

(三)师德校史培训

为使广大教职工了解学院建校和发展的历史,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教育教学思想,增强教育法制观念,提高师德修养,由学院人事处组织对新教师进行校情校史和师德方面的培训。

二、素质能力培训

(一)现代教育技术培训。为使教职工掌握信息技术的基础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学院的各种应用系统,提高应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学院对教职工进行现代教育技术培训。

(二)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培训方案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学院分期分批选派青年骨干教师参加培训。

(三)国内访问学者培训。根据教育部和上海市教委关于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国内访问学者项目实施办法,学院分期分批选派教师到国内著名院校做一年的访问学者,通过进修与项目研究,提高教学科研能力。

(四)在职博士后培训。根据学科建设、学术梯队建设的需要,支持中青年博士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做在职博士后研究。

(五)岗位技能培训。在全员聘用制过程中不能胜任现岗位的人员、需要进行分流的人员,为其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技能培训,为这些人员转岗交流创造条件。

三、出国(境)培训

(一)课程培训。根据中外合作办学与提高双语教学能力的需要,分批选送教师到相关国家高等院校按专业或课程进行培训。

(二)国(境)外访问学者。根据学科建设、专业建设的需要或应国(境)外著名院校、科研单位的邀请,选派教师到国(境)外做访问学者或从事科学研究。

(三)公派出国留学。鼓励中青年教师根据国家留学基金会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申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公派出国留学。

四、学历学位教育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可以申请在职攻读与教学或本职工作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

五、其他短期培训

根据学院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需要或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选派有关人员参加短期培训,各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经学院同意安排人员参加短期培训。上述所指的短期培训不含商业性质的培训。

第五条  学习费用和待遇

一、学院设立教职工培训基金,列入年度预算,每年根据培训计划支出,保证专款专用。

二、岗前综合培训、师德校史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的费用,由学院承担。

三、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培训的学费、住宿费由学院承担80%(在本市进行的上述培训,学院不承担住宿费),个人承担20%。在学习结束后,凭培训合格证书予以报销学院承担的80%部分。

四、在职进行博士后研究,须经学院批准,费用由申请者自理,不减免教学工作量。

五、出国(境)培训的费用,属于学院选派的,培训费用具体按《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出国(境)培训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教育理论培训的费用,按学院承担70%、个人承担30%的比例,凭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予以报销。

七、学历学位教育的学费

(一)硕士及硕士以下学历、学位教育所需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所需学费先由个人垫付。

1.按时完成学业,同时获得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院在其获得学历、学位后,按学院承担80%,个人承担20%的比例,分期报销学费。具体办法是在获学历、学位后的五年内,每年核报学费的五分之一。读博期间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2.对于只获得博士学位、未获学历证书的,按学院承担30%,个人承担70%的比例,分期报销学费。具体办法是在获学位后的五年内,每年核报学费的五分之一。读博期间其他费用均由个人承担。

3.已被学院聘为教授的教师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学费自理,亦不享受第一年减免50%教学工作量的政策。

八、由学院选派人员参加的其他各种短期培训的费用,由学院承担。各部门根据自行安排的各种短期岗位培训的费用,由各部门承担。

九、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攻读学历、学位)期间,所在部门和职能部门(教务处)在可能的条件下调整其完成工作(教学)任务的时间。

十、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攻读学位)期间,应当完成其所承担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工作任务。

十一、在职攻读博士的教师第一年减免50%的教学工作量,但在职攻读只授予博士学位、不颁发博士学历证书的除外。学习期间科研工作量和一年以后的教学工作量不减免。

十二、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图书馆按副教授待遇提供图书、信息服务。

十三、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期间,全额享受国家工资和福利待遇。校内津贴根据本人完成岗位工作情况和学校规定执行。

十四、教职工在职继续教育所需费用,计划部门不予借款。

第六条  申请、审批程序

一、岗前基础培训,由人事处每年根据新进人员的情况,经主管领导同意后下达培训通知。

二、素质能力培训,由人事处根据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岗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专项经费预算额度内制定培训方案,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学历学位教育

(一)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前叁周向人事处提交《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在职报考学位申请表》(附招生简章),《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在职报考学位申请表》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

(二)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确认教学科研等有关任务已妥善安排的前提下,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

(三)《申请表》报人事处审核后,呈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四)被批准人员在入学注册前到人事处办理登记手续,由人事处代表学院与本人签订有关《协议书》。

四、出国(境)培训,按《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出国(境)培训暂行办法》执行。

五、其他各种短期培训,人事处根据项目要求和学院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请示主管院领导同意后,下达培训通知。

六、非学历教育的培训,申请人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在职接受继续教育(培训)申请表》(从人事处网页上下载)。

申请人所在部门领导在确认教学科研等有关任务已妥善安排的前提下,对本部门教职工的申请签署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报人事处审核后,呈学院主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  接受继续教育后应尽的义务

一、在职攻读博士,获得学位后至少为本院服务五年。

二、作为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去国(境)外研修的,研修结束后需为本院服务五年。

三、属于学院选派并由学院承担70%以上(含)培训费用的出国(境)培训人员,培训结束后,至少为学院服务五年。

第八条  违约责任

本院教职工完成继续教育后,如服务期未满坚持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拒聘者,应当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一、《上海政法学院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的教职工与本院签订的《上海政法学院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协议书》等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三、其他培训、进修协议书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四、退还学院承担的学习、培训费用及交通费、住宿费等。

根据《上海市人才流动涉及培训费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如在服务期间提出要求解除《聘用合同》或拒聘的,应按逐年等额递减的方法偿还学院承担的培训费用,计算方式如下:

(学院承担的各相关费用)÷(5年)×(未满服务年限)。

第九条  管理职能部门

一、教职工继续教育的管理职能部门是人事处。

在职攻读学位的教职工获学位后应立即告知人事处,并填写学位登记表。

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实施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所颁布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