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特聘外籍专家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政法学院特聘外籍专家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管理办法(试行)

沪政院人〔201688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人事管理体制机制,更好服务于学校长远发展对高层次特殊人才的需求,根据外国专家局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现有人事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管理体制

学校因发展及学科建设需要特聘外籍专家担任二级学院院长的,采取不同于现有的人事管理模式,不进编制,实行非中层干部身份的、特殊人才性质的合同制管理和考核。

第二条  任职条件

学校特聘外籍专家担任二级学院院长,其任职条件由学校结合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的实际,从年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职务、学术成就与社会影响以及管理能力与经验等方面具体制定。

第三条  选聘工作

一、学校发布特聘院长选聘公告,按照高层次人才选聘的相关程序,选聘特聘院长。

二、国际交流处按照规定办理外籍专家来华工作手续,包括办理《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外国专家证》等。

三、人事处负责草拟并组织与对方签订个性化的特聘院长的聘用合同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权利义务

一、学校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校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以及学校与特聘院长签署的合同对其进行管理,并根据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目标及任务,对其进行考核。

(二)学校依法维护特聘院长应享有的各项权利,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

(三)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外籍专家担任特聘院长在聘期内的相关各项服务工作,为其完成聘期任务做好保障。

二、特聘院长的权利和义务

(一)特聘院长享受学校提供的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人才引进费,具体数额和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并明确规定在聘用合同之中。

(二)特聘享受学校为其购买的综合意外险、重大疾病保险等。

(三)特聘院长应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宗教政策,尊重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应遵守学校的工作制度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完成岗位目标及工作任务,接受学校的监督、考核及管理。

(四)特聘院长在聘期内发表有关论文、著作或申报有关奖励、专利和科研项目及经费等,单位署名应为“上海政法学院”。

第五条  特聘院长的薪酬

特聘院长的具体薪酬数额及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管理考核

学校对特聘院长实行合同管理。特聘院长试用期考核不合格,学校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试用期合格至合同期满,按照选聘时确定的岗位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考核。

第七条其他

一、本办法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