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进行,保障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了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经2017年第20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新修订后的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印发。请各二级学院、部门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

  2017年11月10日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返聘人员的聘用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一)坚持按需聘任的原则。返聘部门确因工作实际需要,在未超过学校核定岗位数的情况下,可以聘请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

(二)坚持身体健康、胜任工作的原则。返聘人员须身体健康,具有从事返聘岗位所需的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在岗位上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岗位

本办法所指返聘岗位包括教学督导岗位;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因学校学科专业、科研建设确需返聘人员的岗位;确需返聘人员的其他岗位。

二级学院(部)聘请的仅承担具体授课任务的退休人员不在返聘岗位范围内。

第三条  条件

(一)返聘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

(二)本人自愿,并且符合岗位需要、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三)返聘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教学督导、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可适当放宽至68周岁,二级教授返聘不受上述年龄限制;

(四)因学校学科专业、科研建设确需返聘人员的岗位,返聘人员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条  程序

(一)返聘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数及实际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返聘申请材料提前1个月通过学校OA内请方式报送人事处审核。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报告、《上海政法学院非在编人员岗位申请表》(附件1)、《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审批表》(附件2)、部门集体决定会议纪要。

(二)教学督导岗位、卫生保健科医生岗位确需返聘人员的其他岗位,返聘申请经人事处初审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因学校学科专业、科研建设确需返聘人员的岗位,返聘申请经人事处初审,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或分管校领导批准后,返聘部门与返聘人员到人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期限

一年一聘。返聘期满返聘协议自然终止。如需续聘者,须重新申请,并按照第四条返聘程序规定办理。

第六条  待遇

返聘人员待遇按照所从事岗位执行,具体如下:

(一)教学督导正高职称每月工资税前3000元,副高职称每月工资税前2500元,负责人津贴每月500元;均享受免费工作餐。

(二)卫生保健科医生高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6000元,中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5000元,初级职称每月工资税前3500元;以上待遇包含餐贴。

(三)因学校学科专业、科研建设返聘人员正高职称每月工资税前6000元,享受免费工作餐。

(四)其他岗位返聘人员待遇参照相应岗位待遇执行。

第七条  管理

(一)返聘部门应对返聘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做好考勤、奖惩等的记录工作,并于每月5日前将考勤记录汇总至人事处;

(二)返聘部门应具体设定返聘人员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并负责对返聘人员进行年终考核。返聘人员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非在编人员年度考核表》(附件3),部门对所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结果作为解聘、续聘的依据之一;

(三)聘期内,因故需终止返聘时,用人部门或受聘人应提前1个月提出解聘申请,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附则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返聘人员聘用及管理暂行办法》(沪政院人字[2015]301号文)即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