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家在学院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和教育教学改革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等四个文件和市人事局、市科技干部局贯彻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8693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校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等审批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人【200578号)、《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200940号)和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称高级专家是指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原则

(一)坚持岗位职数空缺及岗位工作需求与延长退休相匹配原则。

(二)坚持本人申请、择优延退、集体讨论原则。

(三)坚持退休返聘与延长退休有机结合原则。

(四)坚持延长退休与实际贡献相挂钩原则。

(五)坚持延长退休与同类在岗人员同待遇同考核原则。

(六)坚持延长退休一年一申报、一年一审批原则。

第四条  高级专家退休年龄的一般规定

高级专家的退休年龄一般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即年满60周岁。其中女性高级专家在年满55周岁时可自愿申请退休。

副高级专家年满6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不延长退休年龄。

第五条  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的条件

年满60周岁的正高级专家,身体健康,能满足岗位工作需求,近3年个人考核等级均为A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延长退休:

(一)正在担任国家级一级学会正副会长、正副理事长; 

(二)正在主持国家级课题(包括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含后期资助课题、重大项目子课题、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自然科学基金课题)的第一负责人,且在课题任务书与立项批准文件规定时间内;

(三)正在担任上海市高峰高原学科总负责人或方向负责人;

(四)正在担任国家级精品课程或国家级教学团队第一负责人;

(五)曾获得长江学者万人计划、教育部跨世纪人才计划等称号的正高级专家;

(六)曾获得全国或上海市教学名师称号的正高级专家;

(七)曾获得具有较高社会影响力的国家级奖励的正高级专家。

第六条  延长退休的年限

符合条件,申请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2周岁。

申请延长退休的二级教授,符合本办法第五条中两项条件的,延长退休年龄最长不超过67周岁。

第七条  申请延长退休的程序

申请延长退休的办理程序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正高级专家须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6个月之前或者批准延长退休年龄期间届满前6个月提出延长退休年龄申请,填写《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并报送所在二级学院(部门);

(二)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对申请人近三年教学及科研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岗位空缺及岗位工作需要,经集体讨论通过后,将相关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上海政法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申请表》提交学校人事处;

(三)学校人事处会同发展规划处、教务处、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后,上报校长办公会审议;

(四)经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的拟延长退休人员名单由学校人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学校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报市教委审批;

(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正式起算延长退休时间。

第八条  延长退休高级专家的管理与考核

(一)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为学校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占所在二级学院(部门)的编制和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

(二)延长退休的正高级专家承担学校同类岗位人员的年度工作任务及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安排的其他任务,接受相应的年度考核。

第九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涉及课题、学科、奖励等条件,依据学校相关科研管理或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二)上级主管部门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作出特别规定的,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及本办法执行。

(三)本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原《上海政法学院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沪政院人字【2011170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政策为准。

      (四)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