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一次性告知制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17-04-07浏览次数:3479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其他部门、外单位人员到资产处办理公务时,资产处承办人员负责及时、有效办理完结有关事宜的责任制度。

根据学校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特制定如下一次性告知制:

一、承办人员对办事人员的办事要求,应及时告知能否办理。

二、对于手续齐全符合规定可以办理的,须按照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即时办结。

三、对符合规定但手续不齐全的,承办人员应一次性告知该事项的办理程序、依据、注意事项及所需的全部材料。

四、对于不能办理之事,承办人员应耐心说明理由,做好解释工作。

五、承办人员一次性告知工作,要做到表述准确,介绍全面,讲究科学合理,使办事人员减少周折,节省时间,高办事效率。

六、承办人员在一次性告知中出现差错和遗漏,使办事人员为同一事项跑二遍以上,并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