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19-05-07浏览次数:4211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和《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等6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工作正常开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上海市财政局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科学规范,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效益优先。

第四条(工作任务)

(一)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

(二)明晰产权关系,实施固定资产账务和实物管理。

(三)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四)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工作领导)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审核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提请校长办公会审议;审议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房屋出租出借、处置、登记、评估、清查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提出建议供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监督检查资产使用效益;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分管资产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计财处、审计处、教务处、上合基地管委会、图书馆、后保处、合作发展处、信息办的主要负责领导组成。以上成员实行席位制,随职务变更自然更替。

领导小组根据审核内容,可以特邀专业教师代表(校内相关专业的高级职称教师)参加。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处,办公室主任由资产处负责人兼任,负责国有资产管理领导小组的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管理部门)  资产处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拟订各类资产管理制度,审核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编制购置预算、实施采购招标、固定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登记、评估、清查和统计等日常工作,保障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情况。

第七条(职能部门)  根据固定资产归口管理权限和范围,教务处、后勤保障处、图书馆、基本建设办公室、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图书馆、保卫处、学生处、留学生工作办公室、团委、工会、体育部、计财处、上合组织培训基地管委会、合作发展处(普陀校区综合管理办公室)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资产处的指导下对所辖固定资产开展管理(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

第八条(使用部门)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承担所辖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职责。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立项、接收、验收、变动、报修、报损报失、报废、使用、运行及清查核实等工作负总责。

第九条(资产管理员)  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指定一名或多名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固定资产的接收、调配、报修、报损报失、报废及帐卡管理、清查核实等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范围、分类和计价

第十条(范围)  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及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及以上,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均为固定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及以上、1000元以下, 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及以上、1500元以下;单价未达到前述标准,但批量价值总额超过2万元的同类物资,且使用期限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作为低值非消耗品,参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使用管理。

图书档案、文物和陈列品不计起点单位价值。

固定资产性质一经确认,不再变更。

第十一条(分类) 按照财政部颁发的《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规定,学校固定资产一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十二条(计价) 根据《政府会计准则》规定,主要以原始价值为依据,以货币为计量单位,按原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并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计提折旧(具体方法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计价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章 固定资产立项、购置和验收

第十三条(立项)  固定资产实行先立项、后购置制度。每年年中各部门编排本部门固定资产购置预算,经资产处预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初审、学校审批后上报,资产处按市财政局批复结果形成学校下一年度资产购置计划。

总价在10万元及以上、未满50万元的固定资产购置项目,立项申请须经校内论证;总价在5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进口设备购置项目,须邀请校外专家参与论证。

日常办公设备和图书资料按相关配置标准进行购置。未列入年度购置计划、属特殊情况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资金来源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购置)  固定资产实行统一采购制度,由资产处组织实施,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自行采购。符合市财政局当年印发的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采购;对未受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限定的固定资产采购项目,由资产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申购部门应及时按相关规定签订购货合同。

第十五条(验收入库)  固定资产购置完成后,由资产处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标准、供货商标书和合同条款及时进行验收。

(一)单批价值10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由资产处、申购部门(使用部门)、项目监理和相关专家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

(二)单批价值100万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由资产处、申购部门(使用部门)、项目监理等组成验收小组共同验收,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形成验收报告。

(三)房屋和构筑物的验收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管理办法执行。图书资料等的验收、入库由图书馆负责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验收不合格的固定资产,不得入账入库,不得使用。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入库、编号、建卡、领用和结算等手续,并录入固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五)未经办理入账入库的固定资产,计财处不予货款结算。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责任人制度)  按照谁领取、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确定固定资产责任人,负责所辖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保管人作为固定资产责任人;部门内共同使用、维护的资产,该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责任人。学校公共部位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职责及范围》实施。

第十七条(卡片及标签)  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和制作标签并记入《固定资产明细账》。单件价值超过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必须一物一卡;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价的批量固定资产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其中图书、档案按部门分别实行多物一卡。各类固定资产必须做到信息系统内《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和固定资产实物相一致。

第十八条(贵重仪器设备)  贵重仪器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由专人负责、专人使用、专人保管、专人定期维护保养。使用部门应组织对精密贵重、技术复杂的仪器设备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或进行操作。

第十九条(库存及领用)  资产处批量集中采购常用固定资产入库备用,使用部门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办理申领手续。

低值非消耗品的入库、领用参照《上海政法学院常用固定资产出入库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资产出库后应及时进行总账使用部门的变更和卡片、标签的制作。

第二十条(保管使用)  固定资产保管由使用人负责,使用人发生变更时,须办理转移交接手续。

固定资产一般按照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处批准后方可实施,并对账务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维护维修)  学校各固定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应对本部门不动产及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修,及时消除各类隐患,保障安全使用。

固定资产的大、中修项目纳入年度预算申报。相关管理部门要组织汇总各类固定资产的维护和维修项目,形成年度计划,建立健全不同类别固定资产的维护与维修工作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霉、防蛀等工作。

固定资产质保期外故障需要维修时,由使用人报修,经资产处和维修经费归属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资产处组织维修,使用人验收。相关维修情况须在资产管理系统中记录。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扩建的固定资产,应根据相关规定按改、扩建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第二十二条(内调) 内调是指学校使用部门之间发生的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权的转移。各部门之间不得擅自转移固定资产。因特殊情况确需转移,转出、转入部门须协商一致后向资产处提出申请,经资产处审核同意后实施。由资产处和转出、转入部门三方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相应的帐、卡和使用保管责任同步转移。

第二十三条(移交)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因工作变动或离职、退休的,部门应指定新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管理或实物移交手续。固定资产使用人员调离学校或退休的,应向资产处退还所使用的固定资产。未经移交或未退还的,学校不予办理转岗或离职或退休手续。部门负责人岗位发生变动时,个人资产和所负责部门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的共享共用)  学校各二级学院和职能部门应积极参与校内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活动。教职工由于科研和其他事业活动,需要使用其他部门共享共用固定资产时,应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经资产处确认,提交承接部门,经安排后,按规定时间和程序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拒绝其他部门人员合规的使用申请,并对使用人进行培训和指导,做好相关使用记录。使用人应遵守固定资产的安全操作规程,因操作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应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资产出租出借)  校内部分存量闲置房屋资产可以对外出租出借。根据《上海政法学院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由房屋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组织公开招租。

第六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处置内容)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报废、报损、转让、划转(调拨)、出售、置换、捐赠、退货、投资、盘亏等。

(一)报废。是指对超过使用年限、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等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二)报损。是指对被盗、丢失、毁没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三)转让。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四)划转(调拨)。是指对多余的、闲置的还具有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范围内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五)出售。是指对学校拥有的存量固定资产产品公开出售,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六)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等价资产交换,对确认置换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七)捐赠。是指学校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贫困地区、单位、个人,或单位将存量固定资产捐赠基金会,作产权无价转移处理。

(八)退货。是指对已验收入账,但因质量问题,向供货商退货的固定资产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九)投资。是指学校将存量固定资产用作投资,组建企业或其他性质单位,作产权有价转移处理。

(十)盘亏。是指通过清查盘点或清产核资,发现有账而实际无物的固定资产,作注销处理。

第二十七条(处置依据)  根据《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总则》和《上海市教委系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处置程序)  资产处汇总学校各部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组织评估鉴定并形成报告,经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按相关规定执行),审批通过后由计财处上报市教委或市财政局批准、备案,上级批准文件下发后由资产处、计财处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账务。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由计财处负责处理。

第二十九条(校内报损报失)  使用人或使用部门发现固定资产被盗、丢失、毁没等固定资产损失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提交固定资产损失情况说明;所在部门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并报资产处。资产处组织相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进行事故分析,确定事故责任,按规定进行处理(详见《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校内报废)  对超期老化、技术落后、严重损坏,导致无法修复或修理代价过大、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相关技术鉴定后可以申请报废。固定资产使用人进入资产管理系统,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校内报损报失报废实施细则》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第七章 清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清查核实)资产处应根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核实的管理规定,做好学校周期性清查核实工作。固定资产清查核实是国有资产清查核实中的重点,工作量极大,资产处、计财处要组织人力按时、按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实,做好清查核实报表的编制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二条(清查核实方法)  固定资产清查核实采用普查和抽查相结合、全面清查和专项清查相补充的方法,重点查清固定资产的账务数据(账务准确性,有无错账)、有账无物(盘亏)、有物无账(盘盈)和待处置数据(待报废、待划转等)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清查周期)资产处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组织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对盘点,保证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检查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规范。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清查核实过程) 

(一)资产处确定清查核实基准日,发布专项清查或周期性清查核实通知。

(二)使用部门核对账卡物,提交清查核实报告。

(三)资产处现场复核后汇总账务错误、盘盈、盘亏、待处置固定资产,出具整改报告。

(四)使用部门进行整改,资产处检查合格后,形成清查核实工作报告。

(五)资产处根据核实结果,进行校内调账处理。

第三十五条(工作要求)  积极配合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开展固定资产清查核实是学校每位教职工的工作职责,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固定资产清查核实工作的开展。

第八章 责任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管理责任)  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强化管理。使用部门应将固定资产的管理纳入本部门的岗位职责范围,选派责任心强、作风踏实的教职工担任部门资产管理员,落实学校的管理措施,建立可追溯的固定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个人。

第三十七条(工作考核)  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学校二级管理考核,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列入部门负责人个人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和各项评优评先过程。

学校年终对管理严格、使用效益高、维护保养好、安全责任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不认真规范、不积极落实的部门,暂缓办理固定资产相关工作,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该部门承担。违规、渎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责任追究情形)固定资产管理人员、使用人员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应给予责任追究和赔偿:

(一)超标配置固定资产造成严重浪费的;

(二)违反固定资产采购操作规程进行采购,造成单位损失的;

(三)不遵守操作规程导致固定资产损坏的;

(四)未经同意擅自动、用、拆、改固定资产使其损坏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被盗、丢失的;

(六)违规进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的;

(七)其它违规行为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

第三十九条(专项审计) 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情况,纳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范围,由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责任追究)  对违规、渎职造成学校固定资产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追究其赔偿责任,违反法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生效日期)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上海政法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