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和采购招标管理工作,资产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上海政法学院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实施细则》2个管理文件,经2019年第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政法学院
2019年5月5日
第一条 严格规范开展履约验收是加强政府采购结果管理的重要举措,是保证采购质量、开展绩效评价、形成闭环管理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保障招标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履约验收,是指学校对招标采购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履行招标采购合同,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情况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以确认其是否符合招标采购合同约定标准和要求的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招标采购项目包括学校通过政府招标采购及学校委托代理招标单位招标采购以及学校自行招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第四条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建设工程类项目的履约验收管理,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依规由校外有关单位组织的验收,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学校代表参与,验收资料学校归档。
属于质量、技术检测机构强制检测范围的项目,应向国家规定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报检。
第五条 学校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由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组织管理。
政府采购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学校组成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验收(简称:学校验收)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简称:委托验收);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委托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由资产处组织验收(简称:资产处验收);学校委托使用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使用部门自行验收(简称:自行验收)。
第六条 需委托第三方代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由资产处负责与其签订委托书,由受托代理机构邀请专家与学校代表共同组成验收小组。
第七条 学校组成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小组由资产处负责组织。验收小组成员由熟悉掌握该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技术要求的人员、使用人员、采购有关人员等组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应包括项目招标部门、项目使用部门、校内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技术部门、管理部门等)、项目中标单位、项目实施相关单位(如:设计、监理单位、第三方评估单位等)。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组组长由资产处负责人担任;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委托代理机构招标的项目由资产处负责人指定资产处其他领导或采购科负责人担任。
项目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当邀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参加验收小组;专业性强、检测复杂的项目,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
第八条 根据采购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可采用项目阶段性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方式,阶段性验收结果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之一。
第九条 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依据如下(根据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对应选取):
(一)项目招标文件,其中包括采购目的、功能需求、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服务要求等;
(二)中标方投标文件,其中包括设备品牌型号、性能参数、数量、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
(三)招标采购合同和补充约定;
(四)项目评审中确定的专家建议要求、中标单位相关承诺;
(五)国家级行业的施工规范、技术标准、测试标准、服务标准、安全标准、以及封存样品等。
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重点按照合同中的货物清单对货物品牌型号、数量、运行效能进行验收。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重点对服务期内的服务内容实施情况、服务效果或满意度等进行考核,可根据需要进行第三方评估或满意度调查。
第十二条 工程类项目应当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进行验收。重点根据工程实施标准、安全保障、质量标准等进行工程完成质量、完成效果等方面检验评估,包括施工变更情况、施工图纸资料完备等。
第十三条 学校验收的程序为:
(一)验收小组成员在实施验收前须掌握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要求、验收标准,中标商的响应承诺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完成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二)中标单位完成项目阶段性实施或竣工后,进行项目自验并确认达到项目实施目标,整理提交自验报告,报告有关实施内容、实施过程、实施结果,并提供有关设备清单、相关图纸、变更情况、检测报告、服务效果等资料;
(三)相关单位提供对项目实施及完成情况提交相关审核、检测、检查评估、变更确认、质量评估报告;
(四)项目招标部门根据上述单位提供材料进行预验收,汇同项目使用部门进行功能测试和试运行,确认情况属实、资料完整,且具备正式验收条件,并汇总整理验收资料后向资产处提交履约验收申请表(附表一);
(五)资产处根据履约验收申请组织验收小组,共同听取项目情况汇报,审查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组织现场货物实物核对及现场试运行情况检验等,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正式验收(附表二);
(六)验收小组各成员对照各自职能分工负责对验收材料相关内容进行复核、评估。验收情况与采购文件、采购合同、中标承诺、标准规范、封存样品等有出入的,由验收小组成员在验收报告上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整改意见,待整改完成后再行书面确认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无法整改完成的不予验收合格;
(七)验收小组成员验收通过后,验收小组组长综合每位成员意见,签署验收结论,出具验收报告。
其他验收方式可以根据项目规模参照上述流程简化进行。
第十四条 验收小组成员对履约验收流程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项目中标单位负责提供真实完整的项目实施情况和自验材料;项目实施相关单位负责审核材料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项目招标部门负责验收资料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复核;相关技术部门及聘请专家负责相关技术指标参数、测试方案及测试结果的科学、合理、有效;资产处负责项目中的货物检验入账;项目使用部门负责项目的运行效果或服务质量是否满足招标要求,并检查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维修保养材料是否齐全。
第十五条 在验收过程中,供需双方如果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合同有约定的,按照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合同法》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验收原始材料、验收报告等资料作为固定资产入账依据,应妥善保管、及时归档,验收资料保存期与项目采购招标档案同期保存。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资料应作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资料的依据,二者有关内容应保持一致。项目验收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
第十八条 招标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应规范有序,公开透明。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在履约验收检查过程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做出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校长办公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类验收办法与本细则规定有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附表一、验收申请表
附表二、项目验收汇总表
附表一、验收申请表:
项目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招标部门 | |
中标单位 | |
项目内容 及实施情况 介绍 |
附:验收材料清单 |
项目 验收 申请
| 该项目已经按合同要求全面完成工作内容,并且通过了实施单位的自验、有关单位评估审核,用户单位组织的预验收等程序,所有验收资料齐全(资料清单附后),申请学校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招标部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二、项目验收汇总表
项目履约验收汇总表
项目名称 | |||
招标部门 | 使用部门 | ||
管理部门 | 职能部门 | ||
验收专家 |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
中标单位 | 其他单位 | ||
项目概述 验收内容:(采购人填写) | (说明项目概况,实施目的、主要验收指标,验收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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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名),部门(领导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用户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名),部门(领导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管理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名),部门(领导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职能部门意见 |
验收人(签名),部门(领导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专家意见 |
验收人(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其他单位意见 |
验收人(签名),部门(领导签名): 日期 : 年 月 日 | ||
验收结论 |
组长(签名):
验收日期 :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