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门自行采购招标的相关说明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20-11-25浏览次数:4872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学校采购招标限额及采购方式调整方案,经2020年第21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已正式发布《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调整)》并开始执行。现就有关实施工作要求说明如下:

一、部门招标采购,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货比三家、择优选购”的原则。

二、此次学校采购招标限额调整后,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下(含)采购项目由用户部门自行采购,用户部门须按照学校采购招标的要求规范操作。

三、部门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招标需求文件须需求内容明确、指标合理、便于投标方应标(报价)。采购需求不得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如有需要招标公告可以通过学校招标采购网页代为发布。

四、投标方须有相对应的经营范围,投标文件须合法有效,报价单和实施方案、承诺书等有关投标文件须有单位签章。

五、用户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职责,对招标过程和采购结果予以审核,形成部门审核意见,属于部门“三重一大”的按照部门规定执行。

六、申请学校进行合同审核时须提交采购情况说明和部门审核意见,采购情况说明必须包含采购过程、节点时间、采购人员、投标情况、评审情况,特别要说明结果的评审依据或理由。

七、部门采购项目结束后部门须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每年年终各部门向资产处提交全年(5万元以上(含))采购招标情况汇总表。学校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检查结果纳入巡查和年终考核。

八、有关采购招标资料(招标需求文件、报价单和投标文件、部门审核文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

九、用户部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客观公正地履行采购招标,因合同审核材料不完备、审核不通过导致的工作延误由部门自己负责。如发生违法违纪的,依照学校相关制度处理,采购结果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