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者:张芳发布时间:2016-01-14浏览次数:3137

 各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进一规范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的各项工作,现将经2016年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的《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 海 政 法 学 院

2016113

 

 

上海政法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招标管理工作,规范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施基本建设项目的招标工作。

 二、招标范围及组织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招标范围涵盖使用上级建设财力拨款以及学校建设资金的项目,包括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中的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重要设备(材料)和专业工程等。

第四条  学校的基本建设项目招标工作由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资产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资产处)负责实施,基本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基建办)作为用户部门提供所需的业务协助。

  三、招标方式

第五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必须招标项目由资产处根据相关规定负责组织,通过市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工程招标办)统一公开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专业分包项目或货物,由总承包中标人与资产处共同组织,根据相关法规实施招标。

第六条  除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区工程招标办招标的项目外,其他项目由资产处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组织实施招标。

第七条  有特殊要求或具有一定专业配合难度的项目,资产处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拟定招标方案,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资产处组织实施。

 四、备案和报建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下达后,基建办应根据有关规定向市、区工程招标办和市、区建筑建材管理中心进行项目备案和报建。

第九条  招标工作开始前,基建办须向资产处提供完整的项目招标所需的申请、需求、报建、技术资料等文件。属于“三重一大”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批准后启动。

 五、招标流程

第十条  根据相关规定在市、区工程招标办招标的项目,招标流程按照以下(一)至(六)项规定流程招标。除此之外的项目按照《上海政法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流程招标。

(一)招标文件审核及发放。招标文件一般由资产处和基建办共同进行校内审核,属于重要项目的提交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校内审核通过后资产处提交市、区工程招标办,经市、区工程招标办核准后发放给具有投标资质的投标单位。

(二)现场踏勘及答疑。资产处会同基建办组织投标单位集中进行施工现场勘察并答疑;投标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的,答疑文件必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统一回复,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

(三)开标。投标截止日到期后,资产处代表学校参加项目开标。开标后应根据需要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客观的回标分析,并向采购招标领导小组汇报。

(四)评标。基建项目一般由委托招标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学校不参与评审投票。对于特殊情况需要学校参与评审投票的,由用户部门申请,提交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同意参与的由学校采购与招标领导小组确定学校评标人员,并结合回标分析报告形成学校评审意见,学校评标人参加评标时,须按照学校评审意见进行评审投票。

(五)中标。评标结束后,评标结果由基建办与资产处共同确认,并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由资产处发出加盖学校公章的“中标通知书”。

(六)合同审核与签订。合同审核与会签按照《上海政法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监察室、审计处、计财处对基建项目招标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等情况,及时发现制止,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理。

 七、其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资产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