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沪政院资〔2025〕86号)

发布者:潘彤璐发布时间:2025-06-09浏览次数:11


二级学院、部、处、办: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依据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在前期制度试行的实践基础上,制定了《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经2024年第29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上海政法学院

202566


附件:

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上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财资〔202317 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沪教委国资〔202493号)和《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属于学校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损失核销、对外捐赠、转让、置换。

第三条 科技成果处置按《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学校现行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报废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国有资产可以申请报废:

(一)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

(二)未达使用年限,但已多次修理,仍无法正常使用的;或经济上无修复价值的(维修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

已超过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学校各使用部门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国有资产报废必须经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流转,设置报废申请、二级部门审核、资产处审核、报废设备回收、报废设备调整部门、学校审批等环节。

第六条 二级部门审核拟报废国有资产按以下节点流转:

(一)国有资产保管人(使用人)提出报废申请。其中,单价30万元及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特殊仪器设备的报废,需上传提交报废论证报告。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废论证由设备所属部门组织专家组论证,提交报废论证的设备必须已达使用年限,鉴定专家须具有本学科领域高级职称,且专家组成员不少于3人(至少1人为学校其他部门专家、至少1名正高级专家);100万元以上设备报废论证专家组成员中不少于5人(至少3人为校外专家、至少3名正高级专家)。

特殊仪器设备的报废论证由资产处组织专家组论证。

(二)二级部门审查本部门拟报废国有资产:资产管理员负责初步审查,行政负责人审核。

(三)资产管理员汇总提交经本部门审核同意报废的国有资产,打印“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需经二级部门资产管理员、行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二级部门将“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申请表”报送资产处审核,其中,达到二级部门“三重一大”资金限额的须附二级部门同意国有资产报废处置的党政联席会或处室处务会会议纪要。

第七条 资产处审核拟报废国有资产,凡经批准报废的国有资产,各二级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由资产处集中上门回收报废资产,回收的报废资产统一安置到待报废物资仓库。

第八条 报废资产回收完成后,由校级资产管理员调整报废资产相关信息。

第九条资产处汇总整理全校拟报废资产,初步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统计拟报废国有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向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国资领导小组”)申请国有资产报废处置事项。

第十条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处根据实际需要采购资产评估服务,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公开处置的底价,处置收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拟报废的国有资产,经综合分析其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折旧情况、报废数量以及报废原因等,可研判其残余价值,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资产评估报告,提请校长办公会议或党委常委会议审批资产报废处置事项。

报废处置情况按季度正式行文报市教委备案。资产处根据备案报告,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填报、处置事项审批工作。

未达使用年限、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500万元以下的资产报废,学校于审批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情况正式行文报市教委备案。

第十二条 根据“上海市预算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资产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财政资产系统”)资产报废处置事项审核结果,对国有资产报废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报废资产的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资产账,财务处注销报废资产的财务账。

第十三条 学校按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报废资产,对拟处置报废资产应在学校内部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处置,或者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选择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机构进行处置。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等资产的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报废资产的收益登账。

第十五条 资产处负责整理存档处置事项的相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报废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根据需要的资产评估报告;

(五)国有资产报废处置方案(报废固定资产的基本情况、报废原因、处置方式等);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损失核销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国有资产损失核销。

第十七条 国有资产损失核销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由当事人按要求填写《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损失报告表》。属于下列情况的,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资产损失涉及保险理赔的,应提供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资产因盗窃等毁损的,应提供公安部门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

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资产损失涉及仲裁或者诉讼的,应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生效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资产损失涉及债务追偿的,应当提供相关债务追偿记录。

(二)二级部门审核国有资产损失事实,认定责任,经党政联席会或处室处务会认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三)资产处复核国有资产损失事实,进行责任认定,提出处理意见;重要或重大国有资产损失事项处理意见,报国资领导小组或学校审核认定;

(四)如责任认定资产损失需要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有资产的损坏程度和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计算确定,当事人凭《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损失报告表》(以下简称“损失报告表”),到计财处缴纳赔偿金;

1.国有资产损失的赔偿标准:国有资产入账后一年内按原值赔偿;入账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国有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国有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国有资产原值-(国有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赔偿金额最低不少于原值的5%

2.国有资产局部损坏可以修复,而且不影响原有性能及使用寿命的,只计算修理费用;损坏、丢失零配件,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图书、期刊资料类国有资产丢失或损坏按图书馆有关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凭全套材料,即损失报告表、相关证明材料、国资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或校长办公会诀议单、计财处缴款凭证到资产处办理资产调账手续。

第十八条资产处汇总整理拟损失核销的资产,初步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统计拟损失核销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向国资领导小组申请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处置事项。

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处采购资产评估服务,由专业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资产专项鉴证报告。

第十九条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资产专项鉴证报告,提请学校审批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处置事项。

学校审批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处置事项,进行责任认定并给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在完成损失核销审批事项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行文,报备本次损失核销处置情况。

资产处根据备案报告,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填报、处置事项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财政资产系统资产损失核销处置事项审核结果,对国有资产损失核销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损失资产的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资产账,财务处注销相应资产的财务账。

第二十二条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损失核销资产的收益登账。

学校应当对经批准核销的国有资产损失进行专项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管理,并依法继续追偿。对“账销案存”资产收回或者取得补偿的,应当及时入账,补偿取得的货币性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市级国库。

第二十三条资产处负责整理存档处置事项的相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报损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资产损失情况说明、资产损失鉴证报告、证明材料、相关部门文件等;

(五)资产损失事项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

(六)其他材料。


第四章   对外捐赠

第二十四条学校捐赠的资产应为校属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但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新购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二十五条 拟实施捐赠的二级部门撰写捐赠申请,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附捐赠资产的购货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等价值凭证、接受捐赠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捐赠申请报资产处初审。

第二十六条  资产处根据捐赠申请初步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统计拟捐赠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等。

第二十七条 资产处牵头拟实施捐赠的二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撰写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实施捐赠部门负责与受赠方签订捐赠意向协议,捐赠意向协议应当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资产处向国资领导小组申报对外捐赠相关事项;按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提请学校审批对外捐赠事项,附处置申报表、对外捐赠报告、捐赠分析报告、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复印件、捐赠意向协议等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在完成对外捐赠审批事项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市教委行文,报备本次对外捐赠处置情况。

资产处根据备案报告,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处置事项审批工作。

第三十条 根据财政资产系统对外捐赠处置事项审核结果,实施捐赠部门负责与受赠方签订捐赠协议、移交捐赠资产,捐赠协议应当明确捐赠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学校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收据(包括财政部或者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所在地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凭证或者捐赠资产清单等)对国有资产的对外捐赠进行确认,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对外捐赠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资产账,财务处注销对外捐赠资产的财务账。

第三十二条 资产处负责整理存档处置事项的相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对外捐赠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

(五)接受捐赠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转让

第三十三条 拟实施国有资产转让的二级部门撰写转让申请,包括:转让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等,附转让资产的购货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等价值凭证后,转让申请报资产处初审。

第三十四条 资产处根据转让申请初步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统计拟转让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等。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牵头拟实施资产转让的二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撰写国有资产转让方案,包括转让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风险分析等。

第三十六条 资产处向国资领导小组申报国有资产转让相关事项;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处采购资产评估服务,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转让底价,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评估报告,提请学校审批国有资产转让事项,附处置申报表、转让方案等有关文件。

第三十八条 在完成转让审批事项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市教委行文,报备本次国有资产转让处置情况。

资产处根据备案报告,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填报、处置事项审批工作。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财政资产系统资产转让处置事项审核结果,学校实施国有资产转让。学校转让国有资产,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资产评估报告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学校以市场化方式转让国有资产的,应当以公开竞争方式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可以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者有相关资质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四十条 根据资产转让交易结果,实施国有资产转让的二级部门负责与受让方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收集受让方单位或机构的身份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资产转让交易结果、资产转让协议、转让到款情况等,对国有资产转让进行确认,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转让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资产账,财务处注销转让资产的财务账。

第四十二条 资产处负责整理存档处置事项的相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转让申请文件及学校决策文件;

(二)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表;

(五)国有资产转让方案(转让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转让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风险分析等);

(六)根据学校决策和转让结果与受让方签署的转让协议;

(七)受让方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章   置换

第四十三条 拟实施国有资产置换的二级部门撰写置换申请,包括:双方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原因、方式、责任人等,附置换资产的购货发票及入库单复印件等价值凭证后,置换申请报资产处初审。

第四十四条 资产处根据置换申请初步填报《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汇总统计拟置换资产的账面原值、账面净值、台套数等。

第四十五条 资产处牵头拟实施资产置换的二级部门、相关职能部门撰写国有资产置换方案,包括双方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风险分析、责任人等。

实施置换部门负责与置换对方单位或机构签订置换意向协议,意向协议应当明确置换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提交对方置换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第四十六条 资产处向国资领导小组申报国有资产置换相关事项;按国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结果,资产处采购资产评估服务,以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资产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报市财政局或市教委核准或者备案。

第四十七条 根据国资领导小组审核结果、评估报告,提请学校审批国有资产置换事项,附处置申报表、置换方案等有关文件。

第四十八条 在完成置换审批事项1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向市教委行文,报备本次置换处置情况。

资产处根据备案报告,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填报、处置事项审批工作。

第四十九条 根据财政资产系统资产置换处置事项审核结果,实施资产置换的二级部门负责与对方单位或机构签订资产置换协议,明确置换资产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方式等内容,收集对方单位或机构的身份证明、内部决策文件。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资产置换协议、置换差价等,对国有资产置换进行确认,并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处在学校资产管理系统完成置换出资产的处置登账、注销相应的资产账,财务处注销置换出资产的财务账。实施资产置换的二级部门负责完成置换入资产的入账工作。

第五十一条 资产处负责整理存档处置事项的相关材料:

(一)国有资产置换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决策文件;

(二)双方单位关于置换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三)《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四)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表;

(五)国有资产置换方案(双方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原因、方式、可行性和风险分析等);

(六)根据学校决策与对方单位签订的国有资产置换协议,经相关部门批准置换资产的,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七)对方单位或者机构的身份证明;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督检查按《上海政法学院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校资产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为准。